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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例]2010年4月1日,A公司以貨幣資金500萬元取得B公司40%的股權,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600萬元,且與其賬面價值相同。A公司取得投資后立刻派人參與B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未能對B公司形成控制。B公司2010年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2011年2月10日,B公司股東大會宣告分配現金股利20萬元,2011年2月15日收到股利。假定不考慮所得稅等其他因素。
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為(萬元)
2010年4月1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640(1600×40%)
貸:銀行存款500
營業外收入140
2010年12月31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400(1000×40%)
貸:投資收益400
2011年2月10日,
借:應收股利2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 20
2011年2月15日,
借:銀行存款 20
貸:應收股利 20
按照以上會計處理方法處理后,投資企業在年末按照享有被投資企業獲得的凈利潤的份額立即確認為投資收益,而不需要等到派發股利后才確認入賬。這樣處理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因為即使被投資企業在取得利潤后沒有及時分配股利,但是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了,在其報表上能夠反映出來。但是筆者認為,這樣做會產生虛增投資企業資產,對外誤導企業的財務信息使用者,對內影響企業利用收益進行再投資,而且不能體現會計處理要求的謹慎性原則。這是因為,在2010年12月31日確認的投資收益在轉化成投資企業的資產之前(即下一年度發放股利之前),由于不在企業的可支配范圍之內,且與企業的現金流入并不一致,并不是企業的真正投資利潤,若數額較大且持續時間較長,還會造成高投資收益低可用資產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對于投資型企業來說,如果出現這種類似情況,將會夸大可支配利潤,很有可能嚴重影響企業的再投資策略及股利分配等正常經營活動。本例中被投資企業發生的凈利潤為正數,如果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也是一樣的道理。
二、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損益確認問題的對策
為了解決現行規定可能導致的利潤虛假現象,筆者建議企業可以增設一個“遞延投資收益”賬戶,在“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列示。此科目可以替代上例中2010年12月31日的貸方投資收益科目,即在被投資企業實現凈利潤的時點,投資企業將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獲得的凈利潤的份額確認為“遞延投資收益”。該賬戶不能進行分配,只有在年末企業進行其他的利潤分配之后,再將此賬戶下貸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遞延投資收益)”賬戶中。這個科目不僅從名稱上表明該收益的未確認性,更重要的是,它將該部分未收到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計入到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遞延投資收益)”賬戶中,避免了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活動中將這部分收益混淆,產生不必要的差錯。如果下一年度收到被投資企業的股利,則期末將該賬戶下余額與本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起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貸方,同時將本年利潤分配的數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如果長期沒有收到股利,則在年末對該賬戶不進行處理,直至收到股利的年份。同理,如果被投資企業年度虧損,則可使用類似的方法。
根據以上分析,例題中的賬務處理應作如下改進:
2010年4月1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640 (1600×40%)
貸:銀行存款500
營業外收入140
2010年12月31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400(1000×40%)
貸:遞延投資收益400
在A公司進行其他的利潤分配之后,
借:遞延投資收益 4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遞延投資收益)400
2011年2月10日,
借:應收股利2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20
2011年2月15日,
借:銀行存款 20
貸:應收股利 20
2011年12月31日,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遞延投資收益)4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00
參考文獻: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在證券市場購買其他單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業的資產投資于其他單位獲得股權,長期持有并以獲利為目的的經濟行為。在當前的會計實務中,長期股權投資主要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成本法是指投資后按初始投資成本確認賬面金額。并且在持有期間一般不因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增減而變動投資賬面余額的方法。
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成本法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通常表現為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在50%以上或通過協議等對其經營決策擁有控制權。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權益法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1.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對合營企業投資。共同控制即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在20%以上,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合作經營,擁有一票否決權。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聯營企業投資。當兩個企業之間聯合經營,投資企業在技術、經營決策等方面對被投資企業有影響時即為重大影響。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核算方法對比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主要分為企業合并和非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兩種情況分別確定。這里以企業合并的情況下為例。
1.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即被合并方賬面凈資產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購買方應當按照所支付的合并對價的公允價值確定企業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
當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進行后續計量時,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資情況,否則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當期投資收益。分得利潤或現金股利后,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如果大于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應進行減值測試并確定是否計提減值準備。這種方法下投資被動獲取投資收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產生主動影響。
當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時,應根據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化不斷調整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以反映投資方占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化動態。主要包括以下時點: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投資收益確認時、取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時、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發生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時。
三、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比較
(一)成本法和權益法的相同點
1.股票股利處理方法相同。被投資企業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資企業無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都不做賬務處理,只是在除權日注明股數變化。
2.投資時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成本法與權益法都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二者確認收益的時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益,但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派額。
4.二者之間可以轉化。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決定了使用成本法還是收益法進行核算,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當持股比例發生變化時,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也可能發生轉換。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的不同點
1.兩種方法的適用范圍顯著不同。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無共同控制或無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2.投資成本所包含的內容不同。成本法下的投資成本就是初始投資成本;權益法下的投資成本是指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中所占的份額。
3.減值測試判斷資產減值的方式不同。成本法核算時,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跡象,要按規定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這種處理不會減少“長期股權投資”這個科目的余額的,影響的只是凈值。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通常是直接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來體現減值,當其在貸方時直接減少了長期股權投資的科目余額。
四、成本法與權益法利弊分析
(一)成本法的利弊分析
成本法是一種以收付實現制為確認基礎、以歷史成本原則為計量基礎的會計處理政策。從經濟意義角度來說,不將投資企業已實現但未向股東分配的利潤確認為投資方收益,這一點與謹慎性原則相一致。從投資單位的利潤分配和納稅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時確認的收益與現金流的發生一致,不至于產生盈利巨大,但無現金股利可發放的尷尬,也不至于產生為未獲得實際分得的利潤而提前交納稅金。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公司越來越多采用了復雜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往往占有母公司資產比例較高,成本法核算的一些缺陷越來越明顯。
從會計原理層面分析。成本法采用的現金制確認基礎不符合權責發生制這一通行的會計確認基礎。而權益法的會計核算本質上是應計制的模式。從國際上看,應計制己在會計確認中得到廣泛運用,從會計確認基礎的角度,成本法的弊端顯而易見。從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來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較低。整體來說,成本法采用的計量方式基本與長期股權投資的內在價值是脫鉤的,不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權益法的利弊分析
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或虧損,是在被投資企業發生或確認時人賬,這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相一致。權益法強調投資公司和被投資公司之間的財務事實和經濟實質關系,收益隨著投資價值的增長而增加,子公司利潤增加的同時,母公司也增加了;而成本法在市場繁榮時期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衰退時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損失。因此,權益法能較合理地體現股權投資的內在價值。這是“實質重于形式”在投資實務中的應用。
權益法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一種方法,也存在著某些理論上和技術上的缺陷。
一方面,在企業集團中,尤其是跨國企業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還包括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存在著較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層情況。在這種情形下,會計核算面臨重要的技術問題。雖然現在出現一些數學分配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總的來說,實務當中還是有許多困難。另一方面,存在虛增利潤的可能和虛構利潤的空間。如果被投資公司虛構利潤,那么采用權益法就可能導致投資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連帶地虛增收益;如果,投資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話,也存在虛構利潤的可能空間。
綜上所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確定投資后將來可能收回的投資成本。投資企業僅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只有當投資企業的成本變動時,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其賬面價值始終反映的是投資企業的投資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輕權益,更好地體現了謹慎性要求。而權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確定投資后應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權益和責任。投資企業始終站在整個集團的立場上,只要是引起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享有的權益變動,均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其賬面價值始終反映的是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享有的權益。權益法重權益、輕成本,更好地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信息質量要求和權責發生制計量基礎。
總之,企業在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核算方式,以達到最佳效果,并根據經營狀況的改變及時對核算方式作出調整。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余興無.淺探新會計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的變化\[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8,(3).
[3]王學鋒.新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思考\[J\].財會通訊(綜合版),2007,(2).
一、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監管新規及影響
(一)監管新規解讀 中國證監會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通過示例,對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中“上市公司因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等而引起的在被投資單位持股比例下降”做出明確規定,其核心是:在對被投資單位仍具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剩余投資仍按照權益法核算,而由于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投資方未同比例增資導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視同處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歸屬于本公司的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導致的凈資產增加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意味著,由于被投資單位增發導致投資單位持股比例相對下降部分,共處置成本為持股比例變動時點對應比例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而將相對下降后的新持股比例對應的被投資單位由于增發引起的凈資產增加份額視為假定處置對價,兩者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二)新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保持權益法核算條件下的相對持股比例下降視同處置意味著:上市公司可以確認被投資企業增發新股所產生的巨額投資收益,其不僅極大影響旗下具有創司的上市公司業績,也會給具有合營或聯營企業的制造類公司帶來“浮盈”。這些公司的業績預增公告與實際公布數據均證明了這一“坐轎收益”對其業績的巨大貢獻,也引發了市場的熱議。根據魯信創投2010年報,高新投因所投資單位增發股份導致原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部分,調入到投資收益科目,從而增加公司2010 年度投資收益2.58 億元左右,這一項占其該年度凈利潤的59%。由于聯營公司國民技術于2010年4月30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中興通訊持有其股份比例由26.67%降至20%,由此確認投資收益4.40億元。受該項變動影響更大的是吉林敖東,根據其2011年第三季度報告,由于對參股的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增發股份,而沒有同比增加股份確認投資收益18.03億元(該單項投資收益是其同期凈利潤的1.26倍),這是其業績同比增長370%以上的重要支撐,而其該期營業利潤僅有3.8億元(營業總收入減去營業總成本)。這樣的“坐轎收益”會引發企業偏離主業,這也是市場對該做法爭論的焦點。同時,也應注意到,確認該交易引起的假定投資收益的做法甚至超出上市公司的預期。
二、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投資損益確認的質疑
(一)違反權益法理論 權益法是經濟實體觀的要求,即將投資單位與被投資單位視為一個整體,其核心是:旨在反映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或權益的變化,為此,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隨著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調整,進而通過投資企業的個別財務報表反映其在被投資企業的享有的權益。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主要原因可分為:一是實現凈利潤;二是除實現凈利潤之外其他引起權益變動的事項。對此,投資企業相應地確認投資收益和計入資本公積,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單位向其他股東增發引起權益變動的原因,在于發行價高于或低于發行日的賬面價值,而如果按賬面價值發行,雖然會導致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投資企業因未同比例增加股份而引起持股比例相對下降,但是不會引起現有股東請求權的變動。所以,被投資企業增發導致投資企業享有權益的變動,本質上是溢價增發的資本交易,按照權益法核算應計入資本公積,而不是確認投資收益。
(二)偏離合并報表中的權益法 對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部分出售股權,現行準則區分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合并財務報表處理,在個別報表中確認處置對應部分的收益,而在編制合并報表時,需對該子公司投資核算有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明確處置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由此可見,在合并報表中僅以權益法的利潤為基礎確認投資收益,而將部分出售子公司股權而在母公司個別報表中反映的投資收益抵消,這表明,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權益法下部分處置股權時,處置價款(或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只是過程,而結果是不確認投資收益,有關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這一轉換是通過在對個別財務表調整基礎上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實現的,合并財務報表通常是對母公司控制下的合并主體的全部資源以及使用這些資源的結果進行清楚描述的最好方法。這種實質處置形成的損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權益法下尚不確認,對被投資單位增發導致的相對持股比例下降視同處置更不應確認有關損益,這樣才能保證權益法在個別報表與合并報表中的一致。
(三)“浮盈”確認有悖謹慎原則 會計確認注重“實現”原則,對于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特別是對利得持謹慎態度,這是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立場。主要體現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中,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中,被投資單位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按持股比例享有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對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等。這些持有或轉換利得的共同點是未實現,待實現時,才由資本公積轉入當期損益。
從邏輯上講,被投資單位增發只是其變大,投資單位在沒有同比增持而導致持股比例相對下降時,其本身占有的規模沒有變化,投資企業沒有實質獲得收益,僅是由于增發價格超過股份賬面價值帶來的股本溢價,性質上是持有利得或損失。并且持股比例下降后,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根據新的持股比例確認的投資收益就會相對減少。市場對上市公司確認的該種“非經常性損益”反映冷淡,也證明對這一規定存有異議。
三、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建議
(一)主要觀點 本文認為,被投資企業增發引起的投資企業相對持股比例下降而享有權益增加,是新增股份的發行價與賬面價值不一致,由此產生的差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別配給所有股東的結果。在該情況下,即使投資企業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數量保持不變,其賬面價值也會發生變化,相應地,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也發生了變化,其原因是被投資單位蛋糕規模增加和投資企業對其持股比例的下降并不能完全抵消。從權益法的角度看,應將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視為單一實體,被投資單位增發是資本交易,不應確認損益。本文建議,對于由被投資單位增發引起的投資單位持股比例相對下降,而享有權益增加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這種方法避免了新規中“視同處置”法直接確認損益的冒進,同時,也符合權益法理論,與合并報表中權益法一致,并沿襲將未實現利得或損失遞延到實現時確認的謹慎邏輯。進一步講,將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增加細分為面值部分(計入股本),超過面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相應地,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時,全部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1500萬現金取得乙公司股份600萬股,占B公司總股份的30%,并派人參與乙B公司的經營決策。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5000萬元。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增發新股1000萬股,收到現金凈額5000萬元,本次增發中,甲公司沒有參與增持。但是增發股份后,甲公司仍能派人參與乙公司的經營決策。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間,按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調整計算,乙公司累計實現凈利潤900萬元。在該期間,乙公司除所實現利潤外,沒有發生其他權益變動事項。(假定不考慮發行費用)。
分析: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享有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5000×30%=1500萬元,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公允價值份額相等,不需調整。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甲公司累計確認投資收益900×30%=270(萬元),同時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270萬元。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1500+270=1770(萬元)。乙公司增發股份后,甲公司在乙公司所持股份比例變為:600/(2000+1000)=20%。乙公司因增發股份所有者權益增加5000萬元,歸屬于甲公司的份額為5000*20%=1000(萬元)。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減少30%-20%=10%,下降部分是10%/30%=1/3的長期股權投資,相對下降部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770*1/3=59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凈增加410萬元(1000-590=410(萬元)),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而相對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分別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500×1/3=5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調減270×1/3=90(萬元),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計入資本公積部分待實際處置時再結轉為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1000(=5000×2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500(=1500×1/3)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90 (=270×1/3)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10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企業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從30%~20%,而其享有權益卻增加了1000萬元,完全是由于增發股票的售價(5元)高于增發前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賬面價值2.95元(5900/2000)所致。具體計算如表1:
摘 要 在企業間相互聯合進行經濟活動的情況下,投資活動在企業之間日漸普遍,投資成為了企業最常進行的經濟活動之一,而在投資中,長期股權投資又是投資項目中比較難以進行會計處理的一個項目。本文試圖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和權益法的歷史演變開始,引出當今最主要的會計處理形式,進而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法 權益法 會計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市場化進程深化,資本市場逐漸健全。企業間越來越多的相互聯合進行經濟活動,投資活動已日益成為企業中最為常見的經濟活動之一。而在投資項目中以長期股權投資最為重要和關鍵,其會計核算最為復雜。
一、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的演變
(一)在我國具體會計準則的探索期,1997年之前
首先,1978之前改革開放尚未開始。我國是計劃經濟體系,以行政命令調節經濟。導致企業間幾乎沒有聯營關系,更不用說以股權方式形成關聯或控制關系。因此,當時企業之間完全不用考慮投資及相關問題。
其次,1978-1990改革開放前期。隨著改革開放開始,計劃經濟體系瓦解,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建立,企業逐步改制為控股企業。集團形式的企業結構不斷開始涌現,初期雖然以契約合作為主,但合作形式不斷規范,股權投資逐漸成為主要方式。因此,此時企業需要考慮對投資及其相關問題的計量核算。這時成本法引入到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之中,但采用比較簡單的核算方式,只以投資企業取得股權的實際成本為準,除非增減或轉讓股權,其賬面金額始終保持不變。無論企業當期盈虧,只以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現金股利確認投資收益。由于方法簡單死板,會導致投資企業的資產,權益及利潤不能如實反映被投資企業在其中的經濟狀況。
最后,1990-1997改革開放逐漸深入。隨著證券交易市場的成立,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建立形成。我國無論個人還是企業都以投資者的身份日漸活躍,投資者要求上市公司維護股東權益,要求其按現代企業制度披露會計信息的呼聲越來越高漲。1991年,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報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已開始接近國際準則,允許長期股權投資以重置成本進行重估并進行后續調整,重估升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同時,會計界呼吁在我國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中應引入權益法。
(二)我國具體會計準則的初建期,1998-2005
1998年6月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準則――投資》起,我國對投資業務的處理開始了用準則進行規范的時代。并且在2001年頒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進一步規范。在這些準則不斷完善中,解決了以前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處理中不確定用什么方法核算的問題,并且明確規定了當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股權比例達到20%以上,或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條件下,就應該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但準則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準則中對成本法和權益法的選擇只是一種處于在職業判斷下的選擇,未能使用明確標準;對投資差額在不考慮合并報表的情況下,是否攤銷,如何攤銷都是值得商榷等問題。
(三)我國具體會計準則的完善期,2006至今
2006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重大改革,頒布了1個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對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從各個方面方法進行了重大改革。新的會計準則,對使中國經濟體制與整個國際經濟體制接軌,對發展資本市場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日漸趨同。同樣,在具體準則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從確認范圍到披露等各方面都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和完善。
二、目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和權益法會計處理的主要方式
(一)應用范圍
1.成本法:(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即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2.權益法:(1)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的,即企業對其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即企業對其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初始投資資本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1.成本法: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成本。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與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2.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進行比較來判斷是否計入當期損益、調整成本等。當大于之時,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也不單獨確認差額;當小于之時,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三)成本法與權益法之間的轉換
1.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投資企業由于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為成本法核算,并以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
2.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改為權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相關規定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不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追溯調整。
(四)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處理
1.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后,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的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2.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在符合股權轉讓條件時,根據取得的處置收入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已確認但尚未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還應將原本計入資本公積金項目的相關金額轉為處置當期的投資收益。
三、對成本法和權益法會計處理的思考
1.成本法不斷變革改進,其成本法的會計核算變得越來越簡化,符合明晰性原則。由于成本法只按當期應獲取的股利和利潤份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這樣的會計處理單一,出現錯誤的可能性降低。而且,由于這種做法與稅法的規定一致,可以減輕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這些做法也使得會計結果更加準確,但由于只是簡單的利潤平均分配,也會使相關的會計數據失掉一定的真實性,不能更完整精確的反映經濟業務的發生情況。
2.在權益法中,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更加公允有效的反映了企業經濟業務狀況,增強了會計信息之間的相關性、可比性。通過公允價值計量,可以更加科學的進行預測和決策。通過公允價值,也可以減少企業對利潤的操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但公允價值的確認復雜,并且不確定性較高。在實務中,除了證券、房地產等可以明了簡單的辨明其公允價值,其他被投資單位的個別或一組資產的公允價值辨認比較困難,所以需要會計人員有更高的職業判斷能力。
3.在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采用了未來適用法,而不再使用追溯調整法。這樣不僅可以簡化繁瑣的追溯調整程序,而且可以更加客觀的反映企業經濟業務的發生,也可以更好的保證不同會計期間賬務報表數據之間的可比性。
4.在長期股權投資資產減值損失確認方面,采取了一經確認就不得在以后會計期間轉回的方式,該規定不僅簡化了相關的會計核算,而且防止了一些企業利用資產減值損失的調整進行盈余管理,保證了利潤信息的真實,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北京:財政部財會字[1998]126號.1998.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將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方法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但這兩種方法確定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入賬額的規則完全不同。因此,可將長期股權投資業務核算方法直接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兩大類,由此細分各類方法下的初始入賬額及后續入賬額。筆者認為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業務核算中應著重把握下列要點。
(一)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核算條件及轉換類型 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控制權或未取得非上市公司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權形式分為法定控制權和實質控制權兩類,其中取得被投資單位50%以上股權形成了法定控制權,包括直接擁有、間接擁有或混合擁有的法定控制權;對于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比例未達到半數以上,但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或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經營決策、或在被投資單位董事會中有多數表決權等條件形成了實質控制權;未取得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通常是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如果企業在活躍市場中購入能可靠計量市場公允價且長期持有的股權投資,這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戶中核算,而不屬于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核算的內容。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認為持有股權比例在20%-40%之間且未取得實質控制權條件下適用權益法核算。企業依據自身實力及發展戰略需要調整股權投資策略時,會計核算中應依據增減持股份后的持股狀況轉換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由此形成會計核算政策的變更。《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6條規定,企業應追溯調整會計政策變更形成的累積影響數。筆者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之間的轉換關系歸類細分為下圖1所示: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入賬額確認方法的差異 成本法核算條件下,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擁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賬面價值份額確認初始入賬額,支付對價的賬面價值與取得該投資份額之間的差異依次調整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合并中支付對價即合并成本或公允價(下同)確認初始入賬額,支付的對價形式可以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貨幣資金、交換股份或承擔債務等,支付對價的賬面價值與該對價之間的差額調整投資方的有關賬戶;未取得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支付的對價確認初始入賬額。而權益法核算條件下,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成本即支付的對價與取得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份額的較高者確認初始入賬額,投資成本小于分享份額的差額形成營業外收入。準則中未區分同一控制下的權益法及非同一控制下的權益法初始計量之間的差異,因此,可理解為權益法核算條件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均需按該規則確認初始成本,這意味著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投資中因減持股份轉換形成的權益法條件,應調整減持后剩余股份的原賬面價值份額,按投資對價與轉換日分享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份額的較高者確定。
(三)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額確認方法的差異 成本法核算方式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變動而調整,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結余額始終為初始投資成本,按被投資單位分配的現金股利確認投資收益份額而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額。而權益法核算方式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應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變動調整分享的份額,在被投資單位分配股利時沖減長期投資份額。尤其需注意到的是,準則規定在權益法核算條件下,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或凈虧損應當按原投資時的可辨認資產公允價攤銷調整確定,而不是直接依據被投資單位核算的凈利潤確定分享的份額。
(四)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核算時應追溯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及累積影響額 對于增持股權形成的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狀況,追溯調整業務應細分為兩部分:一是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提取減值準備前的原賬面余額)與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分享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之間的差額,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額不調整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即留存收益。比如原投資250萬元取得被投資單位10%股權,投資日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總額3000萬元,投資日至以后增持20%股份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700萬元,且分配100萬元,增持日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4000萬元。則增持股權日應追溯原10%股權分享的300萬元凈資產份額與投資250萬元的差額50萬元,形成股權法的投資成本并調整留存收益。二是轉換期間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公允價的變動額1000萬元(4000-3000)按原持股10%比例確定分享份額100萬元,且需細分為分享的被投資單位凈利潤份額60萬(700-100)×10%調整留存收益,其余40萬元調整資本公積。
一、長期股權投資確認與計量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明確要求,權益法與成本法分別適用于以下情況:(1)長期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且無法公允計量其價值時投資企業應該采取成本法計量;(2)長期股權投資屬于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也就是說無法對被投資單位產生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時應該采用權益法進行財務處理。在選擇長期股權投資確認、計量方法時注意以下幾點事項:一是長期股權投資投資確認日,同一控制下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其原來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實際支付成本與照賬面價值差額作為投資企業的資本公積增加進行處理,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不需要進行確認與計量。在非同一控制下,投資企業應根據之際支付成本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實際支付成本依據投資企業支付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投資企業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差額部分應該進行損益確認。二是對于宣告發放股利部分,成本法按照被投資單位公布股利總額與投資所占比例確認“投資收益”與“應收股利”,不同的是權益法將其作為“再投資”處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金額。三是成本法對于被投資企業年度會計利潤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權益法需要以被投資企業會計利潤為基礎并考慮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關聯交易對其調整后本進行會計確認與處理。四是若長期股權投資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則需要考慮成本法與權益法會計核算是否仍然適用,假如不再適用則需要改變核算方法并對以前期間業務進行追溯重述,轉換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
二、長期股權投資賬務處理步驟
長期股權投資財務處理主要包括三個環節,即初始取得、持有期間及最終處置。在長期股權投資整個業務循環過程中,因為成本法和權益法適應情況、確認原則、計量基礎都不同,兩種方法具有明顯的區別,所以在長期股權整個經濟業務處理中需要慎重考慮被投資單位與投資單位之間經濟實質,然后確定采用方法。
第一環節:長期股權取得日會計政策選擇與財務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情況分為非企業合并與企業合并,企業合并又分為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長期股權投資應該選擇“按照取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與留存收益”會計政策進行財務處理。也就是說,“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與投資企業支付成本沒有直接關系,支付成本是按照投資企業賬面價值為計量依據而不是支付的實際真實經濟價值,差額作為投資企業資本公積。而在非同一控制與非企業合并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應該選擇“按照實際支付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負債及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及直接相關費用計量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差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會計政策進行財務處理。從具體會計政策規定可以看出,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取得時如何進行會計政策選擇及財務處理需分析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情況(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及非企業合并)而定,只要確定了相關取得情況亦即確定了相關會計政策及處理方法。
第二環節:后續持有期間政策選擇與財務處理。長期股權后續持有期間如何選擇會計確認、計量進行財務處理,需要依照以下情況進行確定。若長期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且無法公允計量其價值時投資企業應該采取成本法計量;若長期股權投資屬于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也就是說無法對被投資單位產生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時應該采用權益法進行財務處理。
(1)被投資單位發放股利。在被投資單位發放股利時,企業如何選擇會計政策需要結合上述第一個環節,因為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取得情況鑒定完全能確定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屬于何種經濟情況。對于被投資單位發放股利部分,“成本法”與“權益法”不同的是成本法將收到的股利視同“投資收益”進行財務處理同時確認“應收股利”;“權益法”將收到的股利視同投資成本的收回,所以不確認為“投資收益”而是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沖銷其投資成本,同時確認“應收股利”。
(2)資產負債表日損益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在每年度12月31日是否需要根據被投資單位經營成果進行調整,需要考慮投資企業采用的是成本法還是權益法來確定,若采用“成本法”則不需要進行任何財務處理,若采用“權益法”則需要根據被投資單位經營成果情況確認“投資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根據被投資企業會計利潤進行核算投資收益,而是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考慮關聯交易(存貨銷售、固定資產、原材料、無形資產等)以及取得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一致等情況來核算投資收益。會計利潤調整核心是關聯方交易未實現內部收益部分與購買日公允價值不一致因素的影響,調整被投資企業實質上的凈利潤。在會計利潤調整中需要注意以下關聯交易:一是關聯交易中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內部銷售調整,調整投資企業虛增固定資產原值亦即被投資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由于此差額引起的累計折舊多計提影響。二是庫存商品以及原材料等,將投資企業購買此類商品而未實現銷售部分從被投資企業當年利潤中扣除。三是購買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一致項目,對于長期股權投資日因被投資單位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相等而產生的差額部分也需要調整,增加/減少被投資單位當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利潤。
(3)追加/減少投資核算方式轉化。投資單位在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取得后,投資單位可能處理部分長期股權投資或追加投資都會改變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可能由控制變成重大影響或由重大影響變成了控制/共同控制等情況,使得投資單位目前采用的“成本法”/“權益法”不在適用情況改變后的條件,所以投資單位需要根據此情況改變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比如,投資單位因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情況發生改變需要將“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則應將以前年度因股利發放部分由“投資收益”轉入“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追溯調整,同時需要對于以前年度未進行任何財務處理的被投資單位經營成果部分進行追溯確認。
第三環節:最終處置情況鑒定與財務處理。投資單位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無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均需直接沖減對應賬面價值部分,實際取得價款與賬面價值差額記入當期損益亦即“投資收益”,唯一不同的是投資單位若采用權益法則需要將其他情況導致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部分對應轉出,確認為“投資收益”。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4000萬元和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的無形資產(成本3200萬元,累計攤銷640萬元)從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均為40000萬元)購買15%股權,對乙公司不產生重大影響,乙公司股份公允價值不可獲取,甲乙雙方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其他資料:2008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4000萬元股利,3月1日實際支付;2008年乙公司實現凈利潤4700萬元;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4500萬元追加投資10%且派出一名董事對乙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當日乙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40860萬元,存貨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分別為1200萬元與1360萬元,其他資產負債類賬面與公允一致;2009年3月乙公司分配現金股利3800萬元,4月1日實際支付;2009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200萬元;2009年1月1日持有存貨實際銷售50%;2009年實現利潤5000萬元;2010年1月1日以700萬元出售其中的5%,出售后仍能對乙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乙公司按照10%提取盈余公積。按照上述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會計處理三步驟思路處理如下:
第一環節:初始取得會計政策選擇與財務處理。依據上述資料判斷,甲乙公司不具有任何關聯關系且乙公司股份在活躍市場上無報價公允價值也不可計量。因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不可獲取,所以應采取成本法計量,所以應采用“按照實際支付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負債及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及直接相關費用計量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差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因此,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成本為7000萬元(銀行存款4000萬元與無形資產3000萬元)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借方,無形公允價值3000萬元與賬面價值2560萬元(原值3200萬元與累計攤銷640萬元差額)差額440萬元計入確認為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支付銀行存款4000萬元計入“銀行存款”貸方,同時沖銷無形資產“累計攤銷”640萬元。
第二環節:后續持有期間政策選擇與財務處理。根據甲乙公司第一次投資情況,甲公司不能對乙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且乙公司股份公允價值不可計量,則甲公司應采用“成本法”進行后續計量,第二次投資后甲公司能對乙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則需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且需要調整以前采用“成本法”產生的影響。因此,第一次投資持有期間亦即2008年分配股利600萬元計入“投資收益”貸方與“應收股利”。因成本法不需要確認會計利潤,所以對2008年度產生的4700萬元不做任何財務處理。2009年1月再投資4500萬元直接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同時需要確認2008年會計利潤705萬元(4700萬元×15%)與分配股利600萬元產生影響。將600萬元股利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貸方,同時按照10%計提60萬元部分計入“盈余公積”借方,剩余540萬元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作為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將會計利潤705萬元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借方,同時按照10%計提70.5萬元部分計入“盈余公積”貸方,剩余634.5萬元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方,作為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另外因其他權益變動引起公允價值上升部分24萬元((40860萬元-40000萬元-(4700萬元-4000萬元)×15%)計入“資本公積”貸方與“長期股權投資”借方。這樣就將第一次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轉化成了“權益法”核算。對于第二次投資后期間產生的現金股利950萬元(3800萬元×25%)直接沖減“長期股權投資”作為投資回收;2009年度甲公司享有部分1230萬元((5000萬元-(1360-1200)×50%)×25%)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再投資,同時確認“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部分50萬元(200萬元×25%)確認“資本公積”與“長期股權投資”。
第三環節:最終處置情況鑒定與財務處理。2010年1月1日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1959萬元(7000萬元+4500萬元-600萬元+705萬元+24萬元-950萬元+1230萬元+50萬元),出售5%占據597.95萬元,售價700萬元與賬面價值差額102.05萬元計入“投資收益”貸方,沖銷“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597.95萬元,同時將計入“資本公積”對應5%部分亦即3.7萬元((24萬元+50萬元)×5%)轉出, 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由此, 整個“長期股權投資”財務處理完畢。
參考文獻:
[1]中華會計網校:《中級會計實務》(2011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夢想成真系列輔導叢書應試指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
2010年10月,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頒布四年多以后,財政部會計司組織編寫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該講解在原有《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的內容框架基礎上,對39項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補充,并進行了系統的修訂和完善。這對于企業會計準則在所有大中型企業的全面貫徹實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應采用權益法核算,也就是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權益法是指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中,投資企業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根據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調整范圍的不同,權益法可分為簡單權益法、不完全權益法和完全權益法。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權益法是完全權益法。現就《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持股比例增減變化時會計核算的新增內容做一介紹,并舉例進行解析,以期更好地幫助財會人員掌握理解。
一、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新增內容
與《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相比,《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方的持股比例增減變動時的會計核算有了新的變化。如果增資后,投資企業仍然對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需要根據占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公允價值的份額作相應的調整。具體新增內容如下:
第一,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減少,如處置部分投資,但被投資單位仍然是投資單位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時,投資單位應當繼續采用權益法核算剩余投資,并按處置投資的比例將以前在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中確認的利得或損失結轉至當期損益。
第二,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資,但被投資單位仍然是投資單位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時,投資單位應當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對投資繼續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在新增投資日,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應按該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營業外收入。
第三,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資,但被投資單位仍然是投資單位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時,在新增投資日,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新增投資時的原賬面價值與按增資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
二、舉例說明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的會計處理
(一)持股比例減少時的會計處理
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減少,如處置部分投資,但被投資單位仍然是投資單位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時,投資單位應當繼續采用權益法核算剩余投資,并按處置投資的比例將以前在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中確認的利得或損失結轉至投資收益。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能夠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2011年4月15日,甲公司將該項投資中的50%對外出售,取得價款1500萬元。減持后,甲公司共擁有乙公司20%的股權,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仍實施重大影響,甲公司還是按照權益法對這項投資進行核算。減持前,甲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26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2000萬元,損益調整40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200萬元。新增投資日,乙公司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為10000萬元,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2010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
1.甲公司出售50%的長期股權投資后,需要調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13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5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投資
10000000
――損益調整 2000000
――其他權益變動 1000000
投資收益 2000000
2.并按處置投資的比例(50%)將以前在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中確認的利得或損失結轉至當期損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00
(二)追加投資后的會計處理
1.在新增投資日,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應按該差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和營業外收入。
例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夠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2011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萬元價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增持后,甲公司共擁有乙公司40%的股權,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仍實施重大影響,甲公司繼續按照權益法對這項投資進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8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1200萬元,損益調整40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200萬元。新增投資日,乙公司的可辨認凈資產的總額為10000萬元,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2010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資成本為800萬元,按照新增10%的持股比例計算,占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為:10%X10000=1000萬元,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需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0000000
貸:銀行存款 8000000
營業外收入 2000000
2.在新增投資日,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例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夠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2010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1000萬元價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增持后,甲公司共擁有乙公司40%的股權,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仍實施重大影響,甲公司還是按照權益法對這項投資進行核算。新增投資日,乙公司的可辨認凈資產的總額為8000萬元,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2010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資成本為1000萬元,按照新增的10%的持股比例計算,占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為:10%X8000=800萬元,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0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0
3.在新增投資日,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新增投資時的原賬面價值大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按照差額,應當調增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
例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夠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2011年8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萬元價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增持后,甲公司共擁有乙公司40%的股權,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仍實施重大影響,甲公司繼續按照權益法對這項投資進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22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1800萬元,損益調整20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400萬元。新增投資日,乙公司的可辨認凈資產的總額為8000萬元,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2010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
在新增投資日,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新增投資時的原賬面價值是2200萬元,增資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計算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為:30%X8000=2400萬元,差額為200萬元,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20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00
4.增資之后,長期股權投資原賬面價值小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按照差額,應當調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
例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夠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2011年5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萬元價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增持后,甲公司共擁有乙公司40%的股權,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仍實施重大影響,甲公司繼續按照權益法對這項投資進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26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1800萬元,損益調整20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400萬元。新增投資日,乙公司的可辨認凈資產的總額為8000萬元,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2010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
在新增投資日,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新增投資時的原賬面價值是2600萬元,增資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計算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為:30%X8000=2400萬元,差額為200萬元,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2000000
通過以上會計核算解析可知,投資方在投資和持股比例變動時,以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持有期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及時調整,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要求,更加遵循和體現了完全權益法的核算原則。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王春兒.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解析[J].財會通訊(綜合),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