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4 15: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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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為更好地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適應金融業跨機構、跨市場、跨國界交叉經營的現實存在和未來趨勢,實施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的統一、分層監管模式將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選擇。
現行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3年以后,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陸續成立,由此中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監管、“一行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發揮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負責提供支付結算等相應的金融服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集中于相應行業的微觀監管層面。
就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這種監管體制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完善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地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
但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我國金融業開放步伐加快,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出現明顯的不適應,問題也逐漸顯露。
首先,綜合經營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不斷深化,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開始顯露,已經出現了各種形式的綜合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營企業也紛紛建立自身的金融平臺,成為產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時,以市場、產品、服務等方式的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和證保合作都在廣泛開展,形成了多家監管機構同時監管一家金融機構的現實,往往會產生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監管成本過高或監管資源浪費等問題。
其次,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它們中的大部分是兼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對于在傳統金融監管方面尚缺乏經驗的中國來說,對用現代金融技術武裝起來的國際金融機構的監管將會受到嚴峻的挑戰。
此外,民間金融的日益活躍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近年來以浙江等地區為代表的民間借貸日益興起和活躍,在發揮正規金融難以做到的“拾遺補缺”和緩解我國一些地區當前經濟金融運行中存在的“兩多兩難”(民間資金多,中小企業多;投資難,融資難)等突出問題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缺位,極易誘發非法吸儲、非法放貸、非法集資等行為,嚴重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投機炒作行為,弱化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當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在分業監管體制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家監管機構自成系統,條塊分割,各司其職,它們之間的協調合作至關重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現象,涉及審批權力的,體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涉及責任追究的,反映出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造成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而中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目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監管,即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超前預警效能。
第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與“一行三會”的監管邊界不清。財政部、匯金公司作為現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承擔著金融業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責,通過公司治理角度對金融機構的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防范各類風險、股權分紅、薪酬模式進行管理,這些職能一定程度上與“一行三會”的職能相重疊。
除了中央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也存在類似問題,上海國際、天津泰達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擔著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職責,對地方金融機構有很強的控制力。
最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存在利益沖突。中國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并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但是,成立銀監會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沖突得到徹底的消除,而是將這種沖突外部化了。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雖然享有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備的銀行監管信息,而這些微觀的銀行監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效傳導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辦職能定位不清
近年來,為彌補地方金融產業發展滯后而造成的經濟“短板”,地方政府紛紛成立了政府轄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務部門(金融辦或金融服務局),用以協助中央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和服務,并推進地方金融業加快發展。各地方金融辦成立以來,的確在促進區域金融健康發展中做出了積極貢獻。
然而,隨著金融辦的不斷發展以及職能的逐步擴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漸顯現。由于各地金融辦是地方政府自發創立產生的,成立的目的及發展過程帶有明顯的地域性和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名稱不統一。自金融辦成立至今,金融辦的名字就“五花八門”,以省級金融辦為例,除北京明確稱謂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從功能角度考慮,各地的稱謂主要有:“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金融穩定辦公室”、“金融管理辦公室”等,名稱無法統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職能不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設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和各類金融機構的關系。隨后,地方金融辦的職能逐漸擴充,開始具備一些金融監管職能,特別是近幾年來,地方金融辦逐漸被賦予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監管準金融機構等方面的職能。
然而,這些職能大都是地方政府為滿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結果。各地金融辦由于地方經濟稟賦不同,其職能定位也千差萬別。
三是發展不均衡。在我國新一輪的區域發展規劃中,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為共識。目前可以看到的區域發展格局中,環渤海的北京、天津,長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廣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慶等,在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用發揮得最為充分,基本成為了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定位和發展有差別,客觀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發展更難平衡,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同時也不便于金融辦在全國范圍內加強橫向合作或建立相應的聯動機制。
四是地位不對等。目前全國各級政府金融辦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級政府金融辦為例,在級別上,有的是正司局級,如北京、上海、重慶、內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級,如黑龍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機構設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屬機構,如北京、上海、廣東等,有的掛靠在政府辦公廳,如江西、吉林、陜西、黑龍江等,有的則內設在發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聯席會議制度上。
五是權責不明晰。近年來,隨著地方政府對金融訴求的不斷增多,金融辦的職能,尤其是監管職能也在地方政府與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并在一定程度上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出現了一些交叉,客觀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頭監管現象。個別金融辦從地方政府利益出發,常常凌駕于“一行三會”的分支機構之上,在實際工作中干涉金融監管事務,致使許多工作權責不清,有的還出現了金融辦與當地“一行三局”金融監管相悖的情況,對監管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
金融監管模式再造
借鑒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應盡快建立一個統一清晰的金融監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一行三會”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能定位,合理劃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邊界。這樣使得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職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監管機構與地方金融辦權責分明、各司其職,以促進我國經濟金融的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筆者認為,可行的監管模式創新可遵循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的統一、分層監管模式。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表明,金融監管當局協調不力是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產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許多發達國家的監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強監管協調,設立實體化、制度化的監管協調機構,或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有些甚至將監管機構合并回中央銀行等。
目前,中國的金融分業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應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監管權力,并與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以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盲區”,從而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
其次,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維護金融穩定。
完善中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需要明確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分工。鑒于中央銀行的職能,應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中央銀行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同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早期預警體系、金融穩定指標體系,在宏觀審慎分析基礎上進行壓力測試。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緩解金融機構的順周期性,并通過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改革計提撥備和公允價值會計方法等,建立恰當的逆周期機制。通過降低信貸活動、資產價格以及整個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防止金融失衡的擴大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增加,維護金融穩定。
此外,應理順監管體系,不留監管真空。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下,應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抓緊制定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這包含兩點,即:建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共享的數據庫和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
前者針對非現場監管和金融統計彼此獨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況,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和統計網絡進行改造,盡快建立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
后者主要是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質量,增強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合力。
最后,應從國家層面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進行責權定位。
客觀上講,金融辦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發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辦的產生和發展。從實際情況看,金融辦發展至今,已經具有了“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內所不具備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實際工作中也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因此,當務之急,應當盡快地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責權定位,將金融辦納入到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中,引導其逐步成為“一行三會”在地方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在當地的金融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區域金融的職能。目前,“一行三會”的監管體系已經基本成熟,對于金融產業發展,中央有統一的規劃和意見來指導。
從理論上講,由于我國目前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十分明顯,完全按照“一刀切”來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監管的信息傳遞鏈條過長,中央鞭長莫及,效果很難理想;從實踐上看,在現行體制下,基層的金融監管工作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將遇到很大的困難。
因此,應明確各地金融辦配合“一行三會”分支機構實施宏觀調控和協助金融監管的職能,重點發揮金融辦政府職能部門的組織、協調以及與地方政府信息溝通和反饋的作用。同時,要嚴格劃清金融辦和“一行三會”分支機構的監管邊界,有效防止金融辦權力越位。
二是差異化管理地方金融及準金融領域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發展的差異性比較明顯,可以考慮建立統分結合的分層次管理體制,根據各個地方文化差異、經濟發展水平、信用狀況,制定具有差異化的監管策略。
在監管內容上,地方政府金融辦可通過金融辦代表當地政府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參與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強化金融辦對準金融領域的監管,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實施市場準入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是編制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并推動實施的職能。金融辦應依據地區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聯合金融監管部門,組織金融機構聯合編制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
四是推進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仍然滯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別是金融辦為本地區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比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金融發展情況、提出決策建議;積極協調工商、稅務、公安、司法、海關等執法部門,為金融機構的展業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五是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職能。目前我國民間融資尚無明確的監管主體,地方政府金融辦應當發揮政府職能部門在資源整合和信息收集中的優勢,在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比如:負責組織搭建民間資金借貸平臺;推動民間信貸市場的建立和利率市場化。
關鍵詞:混業經營;監管模式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目前在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研究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曹鳳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提出改革目標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提出分三個階段進行改革的建議。吳利軍、方慶(2012)指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弊端,并據此提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高田甜、陳晨(2013)對危機過后的英美兩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出介紹和評價,提出應妥善處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之間的沖突,加強宏觀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目前監管現狀和國際主流監管模式。在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本就應該是常態之事。但是,由于受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所影響,中國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大幕剛剛拉開,在金融監管領域上,分業監管仍然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重復監管、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機構間協調性欠缺等問題逐漸的暴露客觀上要求我國對既有監管模式進行調整和轉換。最近幾年的事例有以下幾個: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使得90多家中小企業倒閉,其中監管上有一個原因就是央行和銀監會不協調。2013年6月貨幣市場“錢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銀監會同業業務存在不協調。最為嚴重的2015年6月股災,更是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后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后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系,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于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由此看來,混業經營不再是爭論焦點所在,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才能更好地為金融市場保駕護航。我國在這方面也做過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國務院正式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強調這一制度“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但是,聯席會議制度并沒有實質權利,對事實上的監管改革沒有太多的幫助。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有四種: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綜合監管、雙峰監管,在這里美國是一個例外,不屬于這四種的任何一種,但是又兼具了四種的一些特征。機構監管也稱分業監管,是指將金融機構類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我國就是典型的機構監管國家,但事實證明在混業經營下,機構監管是不可取的一種模式。功能監管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設計金融監管體系,就是規定某一類金融業務由某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論這種業務是由何種性質來從事的。這比較能夠有效地解決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漏洞,當然成本增加,機構之間過度競爭導致的傾向性監管也是弊端。綜合監管是指金融系統中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活動都由同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一監管者既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負責所有金融服務的行為監管。其能有效地解決由于監管不確定性形成的監管重復或真空問題,但是效率難以保證。雙峰監管又叫目標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通過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審慎監管機構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行為監管機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雙峰監管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但是,一個金融機構會受好幾個監管機構監管,從而出現管理成本上升,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一點上與功能性監管相似。從以上綜合比較來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完美的監管模式,各種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論之。在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的現狀下,當務之急應該是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渠道,盡早形成一個統一的協調的監管框架。在監管模式的設計中,風險與效率的權衡是關鍵,而風險與效率的權衡又往往取決于一個國家發展所處的階段以及金融業在這個階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監管模式上,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功能監管,借鑒雙峰監管的一些優點。
(二)微觀領域的金融監管。筆者認為應該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設立一個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三家納入其中,該局直接隸屬國務院,負責金融領域微觀審慎監管。這樣可以建立一定的協調機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協作上,可以建立一個廣泛的信息交流機制,從而實際上減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決策失誤。對于當前熱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團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聯合機構獨立于“三會”之外,更好地對交叉領域或空白領域進行監管。另外,在法律法規方面要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該被首先制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監管主體,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審慎監管上我們應該明確央行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宏觀領域的金融監管。在宏觀背景下,央行仍然要發揮其作為唯一貨幣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在貨幣政策制定時還要注意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改革進程中,要把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作為貨幣政策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央行要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據個別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是否引發系統性危機來選擇用何種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援助。這也為具體監管機構找出具體成因,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決時間。
作者:張天賜 張良彬 何鵬輝 趙 飛 王長慶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郭亮.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3.
[2]高田甜,陳晨.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發展趨勢與中國選擇[J].上海金融,2013.10.
論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機的事實證明歐美各國的完全放任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并不能使中國獲得長遠發展,危機只是暫時的,世界要發展、中國同樣要進步,因此,盡快推行金融監管體制“一統化”改革,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把不同監管部門的外部協調變為單一部門內部的協調。是改善監管者協調性的重要措施。
一、開篇立論
美國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與中國不同,它是完全放開,由市場機會和利益指引人們的創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場失靈,卻因為監管滯后不得不讓政府與百姓付出巨額代價。而中國的金融創新必須由政府批準,穩定秩序唯此唯大。導致創新步伐太慢,內需總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機對中國即是挑戰同時又是難得的機遇,金融危機帶來了一次世界經濟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機的突破口就能獲得領先一步的發展。在改革方面中國一直保持著嚴謹的態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這也是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受影響較小的原因,然而這樣的態度并不長遠,危機只是暫時的,危機之后必會產生更加完善的金融體制,中國目前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已經不適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創新和快速增長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監管體制已經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創新的當務之急。
二、金融監管創新的必要性
(一)分業、混業經營界限模糊,分業監管受到挑戰。
隨著金融開放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 國內金融業由原來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朝綜合化經營模式發展我國以金融機構作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 1999年,我國頒布了《 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同年 10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出臺這一切舉動表明。我國分業經營體制的松動,必然要求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體制做出相應的調整,我過金融監管體制已受到極大的挑戰。
(二)中資、外資銀行競爭越顯不公平,期待統一競爭平臺。
(1)從分業轉向混業經營外資銀行具有先天優越性。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已開放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 大量跨國金融集團進入我國市場,各子公司也必須受到中國的法律的限制實行名義上的分業經營,隨著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國際化中國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步向混業經營進行探索,而此時在中國的內的外資銀行的母公司已經具備較為完善的混業經營模式, 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綜合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這對于那些只能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某一領域的國內金融機構來說, 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進一惡化。
(2)目前我國在服務收費、存款準備金利率、業務范圍以及稅收政策方面對外資銀行還存在“超國民待遇”,而且外資銀行承擔的國家政策性任務遠低于中資銀行。這對中資銀行來說無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層次的不平等競爭使得中資銀行的發展受到極大的限制,無論在空間、時間、市場上都受到極大的落后性,因此給中資銀行帶來極大的發展壓力。
(三)中國需要發展,金融業需要創新
從國際上看,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術手段與國際先進水平還存在諸多差距,我們必須努力縮小國內監管標準與國際監管標準的差距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速度,才能使我國金融業發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國際化,從國內角度講,我國是人口眾多,勞動力密集型的發展中國家,就業及生存壓力重大,在此危機關頭,穩健、高效的金融體系才能快速的帶動經濟增長,保持中國的正常運行,然而對于金融業發展而言,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關鍵,隨著我國加,WTO,國外金觸機構向國內金 市場迅速滲透,目前我國金融業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金融競爭國際化要求,金融創新的全面推進,是改變目前我國金融業競爭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觀點,人為地把金觸監管與金融新對立起來,嚴重制約著金融創新的全面推進。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才能從根本上打破金融創新瓶頸,為金融業的快速發現拓展空間,提供優勢資源。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創新的幾點建議
(一)增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
面對全球金融市場緊密地聯結,而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存在區域性受到國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國境內開展活動,不可避免地必須面對國際金融市場“傳染效應”帶來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的強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環節所決定的,無疑發展中國家是這其中的軟肋。而且投機性攻擊的不對稱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效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投機性攻擊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東亞國家金融體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機性攻擊后金融機構出現普遍恐慌的“羊群效應”有密切關系。因此,我們必須打破國界界限,增強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使得金融監管緊跟金融創新步伐,在金融創新快速發展的同時共同防御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使的金融監管同樣走向國際化。
(二)對我國金融行業應該進行全方位統一監管
目前我過實行我“一行三會”監管體制存在眾多矛盾和不足,(1)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主業分別由一個監管部門監管,容易出現死角,可能會影響審慎監管的效率(2)隨著金融機構和業務邊界的模糊,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由完全不同的主體來監管,而不同的監管機構在監管方式和目標方面則出現差異。(3)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體制中同樣存在眾多的不合理,此時我們亟需一個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內、外資、境外等業務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監管制度,做到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共同發展。實行統一監管不僅能迅速適應新的業務,針對金融業務日新月異的情況,根據金融產品確定相應的監營規則,有效地處理混業經營下不斷出現的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問題;而且對整個金融業來設計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更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能更好地處理金融業不斷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避免監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創新形成的新的系統性風險,避免多重監管,降低不適宜的制度安排對創新形成的阻礙。
(三)從根本上降低金融監管成本
(1)我國金融監管成本存在急劇擴大的趨勢。由于中央的預算約束比較寬松, 職能長期不確定, 以及面臨的巨大就業壓力, 使監管成本存在膨脹趨勢。主要表現在: 一是監管機構龐大, 人數眾多, 人力成本較高。二是監管制度設計重復, 成本增加。三是現場檢查的實施效果差, 監督成本高.(2)目前,中國銀行在所設海外分支行的25個國家和地區當中,已有18家當地監管機構(包括所有發達金融市場國家)明確提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要求,占中行全球網絡的72%,而在國內,銀行業還停留在執行舊資本協議的階段。面對這種監管差距,海外分支機構要付出很大的轉換成本,僅各種財務報表就要有兩個版本。面對花費較大且無實際效益的成本必須從監管體制上進行完善創新,減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需要一個過渡期
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離不開高素質、高文化水平的專業工作人員。我過目前亟待尋求適合中國國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統一的監管模式必是中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經之路但是由中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和綜合實力還不具備統一監管的條件,在現狀和統一監管模式之間存在一個過度期,即“分業—過渡期—統一監管”路線。然而過渡期內金融業應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業務,提高服務質量,培養專業人才,優化和充實核心資本。同時利用這一時期,我國貨幣金融當局可以進行充分論證,考察各種情況,吸納世界各國先進的經驗和立法,對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及法規體系進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進、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為我國金融業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培養專業化的監管人才 。
四、總結
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是擴大金融開放的制度保證和前提條件之一,其實現程度最終取決于我國對世界經濟的參與程度和國際競爭力狀況,這將是一個長期過程,本文仔細討論了我國目前發展狀況的缺陷和當前國際形式,從而建立起更優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監管模式。進行這項課題研究的現實意義在于將傳統的監管引入不確定性的領域,并對其進行發展和創新,以適應世界金融格局的變遷和空間、對象、環境的日益復雜與模糊所帶來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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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 混業監管模式 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1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但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明顯落后于當今時代的發展,從整體上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改革開放之前,那個時候我國其實無所謂金融監管。當時由于經濟落后,金融產業也不發達,證券業、保險業等都還未正式成型。所以當時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一家獨大,對我國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至1995年以前。在這一時期正值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適應經濟發展和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進行了探索。在這期間,在我國銀行業成立四大國有銀行,并先后組建了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時四大國有銀行陸續開始經營證券業務,并向房地產、保險等業務領域滲透。這個階段金融監管模式主要還是大一統的監管模式,但逐漸出現了分業監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階段,1995年至今。這一時期正式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原則。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我國開始設立各種專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分類監管。1992年10月26日設立了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業進行監管;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將保險業從銀行業分離監管;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從此銀行業也有了專門的機構監管;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變得非常純粹,僅僅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由此我國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隨著我國加入WTO和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
第一,分業監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監管的成本。金融監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國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中,“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動一致性,從而加重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二,混業經營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興起,其控制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還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團控股了多個金融機構,對分業監管提出了挑戰。同時由于經濟發展,金融創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國的分業監管,各個監管機構實行直接監管,對市場風險監管過于謹慎,可能阻礙金融創新。
第三,分業監管極易導致監管沖突和監管漏洞,同時也難以協調各個監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機構自成系統,只關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機構,對于跨行業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于缺乏明確的權責,極易導致監管重復和漏洞,同時三大監管機構信息共享程度低,協調難度大。
第四,這是我國適應世界金融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國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對的挑戰。隨著金融機構的對外開放,我國金融市場準入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涌入,其中多數都采取了金融混業經營的模式,這對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3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選擇
當前,在混業經營成為當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趨勢下,面對著經濟的日益發展,金融創新的不斷出現,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也勢在必行。然而在現階段如何創新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我國當前加強金融監督的最重要的目標。一個合理的制度,既要關注我國傳統模式,同時又要注意未來發展趨勢,因此,對于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從目前我國的金融業形勢來看,雖然金融業有了巨大發展,各種金融衍生產品也逐漸出現,但相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還處于比較低級的階段。剛確立不久的分業監管模式還能基本適應其發展。暫時還不宜立即將我國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監管,這也不符合我國國情。而應堅持分業監管模式,同時隨著金融業不斷發展,不斷改革,逐步實行金融統一監管。
第二,從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發展的趨勢看,金融控股公司將日益發展,銀行、證券、保險業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將會進一步加強,這個形勢下如果依然適用分業監管模式,將導致金融監管重復,并可能提高監管協調成本。所以從未來世界的金融業的總的發展趨勢來看,統一監管模式將是我國未來金融業的必然趨勢。
第三,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它既要考慮未來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和變化,同時也要滿足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需要,能使監管當局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因此在當前階段,我國適宜選擇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監管模式。從今后我國的發展趨勢來看,當前我國宜采取一種“一局三會”的綜合監管模式,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綜合監管模式。
具體對我國來說,就是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在國務院下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直接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籌監管并從宏觀統一監管;在其下保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專門監管機構,作為金融業分業監管基礎。其中,銀監會負責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保監會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證監會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從宏觀上把握我國的經濟金融形勢,確保我國各項經濟金融目標的實現。另外,各行業的自律性的約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這種金融監管模式,發揮了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模式的優點,又避免了監管部門各自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協調了央行和“三會”之間的工作關系,將有效地改變我國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各種弊端,從而明顯地提高我國金融業的監管水平和實力,增強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金融監管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
4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路徑選擇
隨著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斷加快,為適應我國金融現狀,我國必須建立從分混結合的綜合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但考慮到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統一監管的路途遙遠,其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須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三個階段來實現。
第一步,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局。在現階段,主體依然保持我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變,設立由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體制不變。國家金融監管局獨立于中國人民銀行,并且有自身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籌監管;另一方面,由國家金融監管局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和經常會議制度,并不斷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聯系,協調央行與“三會”之間的關系。
第二步,完善國家金融監管局的綜合監管能力。隨著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不斷完善和金融體系自我約束能力的提高,順應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斷壯大,不斷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綜合監管,不斷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三會”的綜合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通過此種安排,建立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保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同時也能夠最佳地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同“三會”的關系。經過上述組織設計,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三步,把國家金融監管局改善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統一監管機構。如果混業經營趨勢蔓延到中小金融機構,也就是說金融控股公司成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組織形式時,管理層就可以對上述監管組織機構進行精簡合并。具體而言,就是取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將之轉變為我國金融監管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同時,加強我國金融監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機制,設立協調委員會,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這樣金融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將大大降低,同時能夠提高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在我國現階段,依據“三步走”的設想,通過從“分業監管” ――“混業監管”――“統一監管”的步驟,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既可針對我國金融業目前混業經營程度還較為有限的現實,在保護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維持監管組織結構的穩定,保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專業監管機構;又能順應我國金融經營體制轉變的這一漸進過程,在“三會”之上設立一個直屬于國務院并獨立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家金融監管局”,同時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只負責貨幣政策。通過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的逐步改革,始終保持金融監管體制與經營體制的一致性,使監管體制為經營體制的轉變提供必要的監管保障。上述構想與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相適應,能夠在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同時,促進我國金融業在面對外來的激烈競爭的形式下保持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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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尋租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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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 理念變革 模式創新
為順應全球金融業日益融合的趨勢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提高本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進行金融監管改革和金融法律改革,并初步確立了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金融監管理念和模式。但是,次貸危機表明現行金融監管理念和模式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促使各國進一步變革金融監管理念和創新金融監管模式。
從個體到系統的審慎監管
危機之前,對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穩定的維持,不論采用哪種監管模式都是重金融機構個體的微觀審慎監管而輕金融系統的宏觀監管。傳統個體式微觀審慎監管將監管的對象設定為單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關注單家銀行機構的穩健性運行。其監管邏輯是,只要嚴格監管體系中的每家銀行,并保證他們都健康運行,那么整個銀行體系乃至金融網絡就會穩定健康。但是,微觀審慎監管功能的實現并不能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次貸危機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衍生金融品創新活動長期游離于微觀審慎監管之外。正是基于這一考慮,后危機時代各國都從審慎監管理念和制度機制上進行監管改革和重塑。在此,筆者主要以金融危機的策源地美國和金融大爆炸的發祥地英國的審慎監管改造為例進行闡述。
美國審慎監管的改革與重塑。后危機時代,美國確立了“無盲區,無縫隙”的全面審慎監管理念,并在協調與制衡的基礎上,加強了對金融市場系統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對場外市場的微觀審慎監管。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公布了《金融改革藍圖》。該計劃提出,短期要針對次貸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改變監管機構職能,中期要消除美國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長期則要解決美國現行銀行、保險、證券以及期貨業分別設置監管者的模式,向著以目標為導向的監管模式轉變。但是,由于次貸危機進一步深化而演變為金融危機,該計劃確定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標未能實現。奧巴馬上任后,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3月26日了新的《金融改革框架》。該框架將防范系統性風險確定為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務。2009年6月17日,奧巴馬政府正式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礎》這一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并提交眾參兩院審議。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審議,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于2010年6月和7月通過了以參議員銀行委員會主席多德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弗蘭克的名字命名的金融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Dodd-Frank Act)。該法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實現了從個體微觀審慎監管向系統宏觀審慎監管的轉型。首先,確立了“無盲區,無縫隙”的全面審慎監管理念,擴大了監管范圍。其次,建立了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機制。第三,建立了分工明確、制衡有力的金融監管體制。
英國審慎監管的改革與重塑。次貸危機發生后,英國金融監管部門也對其金融運行模式、理論和制度進行了反思,并加強了審慎監管。這集中體現在英國《2009年銀行法》(Bank Act 2009,英議會于2009年2月12日通過)和《2010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0,英議會于2010年4月8日通過)的有關規定上。《2009年銀行法》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并強化了相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和權限。①為了彌補《2008年銀行法》對銀行破產程序規定的不足,加強對破產銀行的持續性管理,完善銀行救助機制,該法還授權監管機構依“特別處理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所賦予的三項穩定性權力在銀行破產之前對其進行事先干預;對金融服務補償計劃進行改革,設立意外準備金以補充賠償款項來源,提高賠償效率,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的持續性經營;規范銀行清算程序和對“剩余銀行”的管理程序,加強對破產銀行的管理。《2010年金融服務法》將維護金融穩定確定為金融服務局的監管目標之一,并在《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規定的“確保市場高效公平有序”、“保護消費者獲得公平交易”和“提高英國金融市場的質量和效率”三個政策目標之外,增加了“應對危機—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和加強金融監管”這一政策目標。②為此,該法還擴大了金融服務局的權力和職責,即為達到金融穩定的新目標,金融服務局有權制定規則,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資料,對其不當行為進行懲罰,并且還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其權力得以實現的措施。
然而,從實踐上看,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并不到位,其體制、機制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適應有效審慎監管的需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雖然《2010年金融服務法》增加了金融穩定的監管目標,并賦予金融服務局更大的監管職責和權力,但沒有賦予其與之相匹配的監管工具和手段;二是未能按照監管目標和功能建立起有效的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2010年金融服務法》并沒有真正解決自“北巖銀行流動性危機”所暴露出的英國金融三方監管機構信息溝通不暢、協調不靈以及由此引起的宏觀審慎監管缺失、危機應對效率低下的監管體制和機制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英國財政部于2010年7月了《金融監管改革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的建議報告,旨在建立有效的宏、微觀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根據該建議報告,改革后英國將形成由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兩架馬車”統領的“一行一會兩局”的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吸收了“雙峰監管”和“目標監管”的先進理念,體現出與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合流之勢。這種金融監管模式立足于宏觀審慎監管,兼顧消費者保護、金融市場建設和金融危機管理,從而能較好地處理金融機構審慎監管、金融系統穩定、金融產品監管及中央銀行相關職能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實現監管目標。
從投資者保護到消費者保護的轉型
金融自由化的一個直接后果是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的創新不斷加快,這不僅提高了金融衍生產品的復雜性,加劇了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性,而且使消費者難以理解、評估金融產品的構造、特征和風險,從而只能被動依賴于外部獨立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評級做出交易決策。針對金融消費者這種市場弱勢地位,后危機時代歐美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另一個重點便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并從建立獨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加大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義務、加大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力度、完善金融消費者救濟機制等方面實現了從投資者保護向消費者保護的轉型。
建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機構。比如,為避免多頭監管造成的監管重疊、監管競次、監管真空等漏洞,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權的統一,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建立起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即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加大金融產品提供商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金融產品的多元性和復雜性,加劇了金融服務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后危機時代,各國在傳統的金融服務者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金融服務者的產品說明和風險揭示義務和責任,即金融服務者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須向客戶充分說明推薦理由,揭示產品特性,提示產品風險等。
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消費者的救濟機制。凡有權利必有救濟。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都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救濟機制。比如,英國《改革金融市場》中提出多種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是進一步強化“金融申訴專員服務計劃”,以更快捷有效地解決金融消費者糾紛;二是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賠償計劃”的事前融資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費者因金融機構破產而遭受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三是建立消費者代表訴訟制度,以便于金融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
從分別立法到綜合立法的轉變
與金融混業經營和統合監管的實踐相適應,自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頒布之后,挪威、德國、瑞典、比利時、芬蘭、奧地利、匈牙利、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以及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都紛紛仿效英國相繼制定了統一調整各類金融投資業、金融投資商品和客戶的金融服務法。如日本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韓國2007年的《關于金融投資及資本市場法》等。
綜合金融立法最顯著的特點有二:一是打破了傳統民商法上有價證券的概念,以金融投資商品統合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及其各種金融衍生商品,并予以統一的法律調整;二是改變了傳統金融法律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機構”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的做法,而代之以按照“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原則實行統一規制,即對金融投資業、金融投資商品、客戶按經濟實質進行功能分類,并對金融功能相同的對象適用同一的進入、健全性、營業行為規制。
(作者分別為貴州財經大學講師,貴州財經大學教授)
【注釋】
①李揚,胡濱:《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監管改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58頁、第68頁。
[摘要]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大趨勢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金融結構也變得日益復雜,以維持金融穩定為目標的分業監管體制開始面臨著諸多挑戰。本文通過英美等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對統一監管、分業監管和不完全統一監管這三種模式進行了利弊分析,同時剖析了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并據此提出了混業經營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指政府根據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以及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要求,通過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準則和法定程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實行的檢查、稽核、組織和協調。在現代經濟運行中,由于市場經濟體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客觀上就需要政府對金融市場實行監管,約束和規范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的經營和競爭過程,從而創造良性競爭、穩定運行的金融秩序和環境。
從世界范圍內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歷程來看,金融業組織經營模式的演變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資本主義發展前期的“自然混業經營”階段,政府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促進建立高效率的銀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實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貨幣監管和防止銀行擠兌方面。自20世紀30年代開始,大蕭條的金融危機使政府開始認識到金融風險調控的重要性,其角色開始逐漸從“守夜人”變成監督者或管制者,監管的目標轉向風險控制和金融穩定,以金融體系安全為優先目標的分業監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國確立。同一時期與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國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金融“分業經營”,具體表現為金融行業內各子行業如銀行、證券、保險在平行軌道上的專業化進程加快以及金融專業化生產和服務效率的提高。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和發展,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的相互交叉和滲透不斷加劇,銀行和證券公司紛紛以各種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創新來規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對方的業務領域,在這種形勢下金融“混業經營”迅速發展,逐漸成為國際金融業組織經營模式的主流。與此同時,為了適應監管需要,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開始出現由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的綜合監管或多頭監管。
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之下,我國在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形成了分業經營的金融業組織經營模式,其建立對于解決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金融秩序混亂的局面、治理通貨膨脹和防范金融風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銀監會)的成立為標志,中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圍內來看,數年后的今天,混業經營的浪潮不斷高漲,其趨勢不僅是金融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成為開放經濟體提高自身金融競爭力的必由之路。隨著加入WTO后金融服務業的逐步放開,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還需要面對全世界跨國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在這種內在的競爭和驅動之下,我國已有如光大集團等大型混業經營金融機構成立,一些新的金融業務如銀證合作、銀保合作、證保合作不斷涌現,混業經營的模式初見端倪。
混業經營的逐步顯現與金融結構的日益復雜使我國分業監管模式表現出了諸多不適,目前仍在實行的以分業經營為監管目標的分業監管體制受到了新的挑戰。因此,本文在對當前國際間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模式進行利弊比較的基礎上,分析了現階段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不足,并據此提出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的漸進型路徑,為穩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與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監管體制的演變大概經歷過三個過程:混業經營與中央銀行為主體監管的階段、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階段、金家監管機構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三種模式,即統一監管、分業監管和介于這兩種模式之間的不完全統一監管。這種差異化的金融監管體制與各國經濟政治文化以及歷史等基礎社會條件具有密切聯系,因此并不能簡單的評價一種模式的優劣。但是以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模式為樣本,通過對上述三種模式的國際比較,我們可以科學客觀地分析不同金融監管體制的利弊,在尋找其內在發展邏輯和演變規律的同時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提供指導意見。
(一)統一型金融監管
統一型金融監管體制模式是指由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管理,該機構可以是財政部或中央銀行,也可以是其他機構,不過大多數采用統一監管的國家都是由專門的金融監管統一機構來承擔金融監管的職責,如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現代金融業的統一監管模式始發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北歐的挪威、丹麥和瑞典開始將分散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并,成立了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英國則是現代統一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在1997年底進行的改革中取消了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模式以及分業監管模式下設置的各監管機構,將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并入,建立了統一管理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