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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企業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加強稅收政策學習,樹立稅收籌劃風險意識
實際工作中,由于國家政策發生了變化,產品市價波動、利率、匯率變動,這些客觀環境的變化必然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或者企業對稅收法律法規運用不合理,存在稅收籌劃的結果偏離預期目標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企業應加強學習,盡力熟悉并準確把握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認真掌握自身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并將二者結合起來仔細研究,企業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并對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既符合企業利益又遵循稅收法規規定的籌劃方案。
(二)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聯系與溝通
在實踐中,由于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加之稅務機關在一定范圍內擁有自由裁量權,由于稅務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在稅收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從而給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風險,這些原因需要企業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因此,企業需要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的同時,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與溝通,業務上爭取取得稅務機關的指導與認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提高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
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決定企業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因此企業稅收籌劃人員需具備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能夠透徹的了解,還要具備良好的專業業務素質,才會對稅收籌劃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時也會減少稅收籌劃風險。
(四)聘用專業的稅收籌劃專家
稅收籌劃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的財務管理活動,籌劃人員應當是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對于企業自身不能勝任的籌劃項目,納稅人需聘請稅收籌劃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以提高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和科學性。
(五)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涉稅問題、科學安排收支,這也是納稅人的權力。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籌劃觀:稅收籌劃可以節稅,但稅收籌劃不是萬能的,其籌劃空間和彈性是有限的。
(一)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時間的
會計處理方法和設法縮小應稅收入來進行稅收籌劃1.《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在收入確定過程中,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等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以及推遲獲利年度、合理分攤匯兌收益以及通過企業的兼并、合并,使成員之間的利潤和虧損相互沖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納稅額的范圍內。例1:某物流企業將其閑置的庫房出租,與承租方簽訂庫房出租合同中約定:租期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間;租金100萬元,承租方應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萬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業應于2013年12月25日將50萬元的租金確認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將50萬元的租金確認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納稅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時間或者方法,其一,將支付時間分別改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將與租金相關的兩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延遲了一年和一個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時間,只將“支付”房租改為“預付”,同時約定承租期末進行結算,相關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時間的延長。2.縮小應稅收入主要考慮及剔除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在實際中具體采取的籌劃方法是:
(1)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并作沖減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免虛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或者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設備提前更新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樣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減緩已回收折舊成本的貶值,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企業可達到籌劃節稅的目的。
(三)調整折舊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為3年,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為4年。新稅法實施后,對繼續使用的上述固定資產,可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調整折舊方法縮短折舊年限計算折舊,對企業籌劃節稅更有利。
(四)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不再允許使用后進先出法。在目前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存貨計價宜采用加權平均法,而非先進先出法。因為采用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銷售成本中包含后期進貨的部分成本,數額較高,就可以將利潤遞延到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
(五)通過安置殘疾人員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可以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殘疾人保障法》所規定的殘疾人員,不但可以解決殘疾人員的就業,提高企業的聲譽,而且可以享受稅收上的優惠,減少納稅額。
(六)合理選擇捐贈對象及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企業在捐贈時,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另外,可抵扣捐贈的計算基礎是年度利潤總額,由于年度利潤總額計算受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影響,所以企業可以根據年度利潤總額,計算可抵扣捐贈數額。例2:某物流企業,2012年實現會計利潤100萬元(已扣除捐贈款),企業為了提高其知名度,決定向社會相關單位捐贈30萬元,并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該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該項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30)×25%=32.5(萬元)方案二:通過政府部門進行捐贈,則該項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100×12%=12(萬元)因為實際捐贈額30萬元超過捐贈扣除限額12萬元,因此12萬元可全額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30-12)×25%=29.5(萬元)方案三:通過政府部門對“舟曲災后恢復重建”進行捐贈,則該項支出準予全額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因此,選擇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繳企業所得稅7.5萬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繳企業所得稅4.5萬元(29.5-25=4.5),企業在進行捐贈時,應盡量選擇公益性捐贈。
(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的60%控制在當年銷售收入的0.5%以內,以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同時又可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這一般可以通過調低業務招待費的同時調高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來籌劃。例3:某物流企業預計2014年銷售(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預計廣告費為5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40萬元、業務招待費為100萬元,其他可稅前扣除的支出為800萬元,該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為25%,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方案一:維持原狀。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限額=1000×15%=1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實際發生額=50+40=90(萬元),可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1000×0.5%=5(萬元)業務招待費60%的扣除額=100×60%=6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100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95萬元(100-5=95)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50-40-100-800+95)×25%=26.25萬元方案二:在不影響經營的前提下,調減業務招待費至20萬元,同時調增廣告費至100萬元。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限額=1000×15%=1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實際發生額=100+40=140(萬元),可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1000×0.5%=5(萬元)業務招待費60%的扣除額=20×60%=12(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20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20-5=15)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100-40-20-800+15)×25%=13.75萬元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業所得稅12.5萬元(26.25-13.75=12.5),所以應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資及三項費用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針對上述規定,企業從節稅角度考慮,可以采取以下的稅收籌劃措施:
1.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標準,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工資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職工教育、培訓的費用。
3.兼任企業董事或監事職務的內部職工,可將其報酬計入工資薪金。
4.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內部職工,可將其應獲股利改為以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形式予以發放。
(九)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企業目前的固定資產因種種考慮,幾乎全是購買,企業可以在專門的租賃公司租賃設備,仍舊可以提取折舊、獲得稅收上的好處,還可以馬上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很快獲得收益。
(十)住房公積金的稅收籌劃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因此,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基本方式有三條,即:利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和利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一、運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所實行的比例稅率體現在納稅人的認定和稅收優惠上。
稅率式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稅率,通過制定納稅計劃來降低適用稅率從而減輕稅收負擔。我們知道,當稅負一定的時候,稅率的高低和稅額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選擇低稅率的籌劃方式來減少稅收負擔。
第一,選擇低稅率行業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為了從宏觀上調節產業結構,一般通過稅收政策來引導納稅人投資,并制定了許多行業稅收優惠法規。納稅人利用政府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可減少稅收負擔。例如“企業從事蔬菜、谷物、油料、糖類、薯類、棉花、棉花、麻類、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的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與種植;牲畜和家禽的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獸醫、農產品初加工、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選擇低稅率地區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對特定地區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區域差異給納稅人提供了進行籌劃的空間,這是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多數的經濟特區和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許多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我國規定了在上海浦東新區或經濟特區范圍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在本轄區內取得的所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業所得稅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業所得稅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這種行業性和區域性的稅率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可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若想要利用好企業所得稅在稅率方面的優惠,企業應當從自身性質到生產業務等各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納稅籌劃。
二、運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納稅企業可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納稅。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通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得出來的,計稅依據是稅基,通常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稅額和稅基的大小成正比,稅基越小,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就越少。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與成本和費用等支出的差額,因此,縮小計稅基礎一般都要借助財務會計手段,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六稅一費——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關稅和教育費附加)、損失。”
例如納稅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調整會計核算,以達到降低應稅收入額、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期間,利用會計核算方法壓縮應稅收入額,從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具體方法如下:
(1)企業已發生的銷售業務,其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納稅人可依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到:不應入收入類賬戶則不要入賬;能少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少入賬;能推遲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推遲入賬。
(2)會計處理中,存在著謹慎性原則,因此,不能預先將企業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入賬,即不能單憑合同協議或者口頭約定來預計可能形成的收入,這也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負債、債權與收入間的經濟行為,做負債、債權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處理;只要是界于對外投資和對外銷售間的經濟行為,做對外投資而不做對外銷售業務處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遲確認的收入,要盡可能地推遲確認。
此外,納稅人還應當注意對免稅收入的規定。
三、運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稅額式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來減少自身的稅收負擔,主要是利用減免稅優惠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在納稅籌劃時,首先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可以適用的稅收優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稅收優惠之間的合理搭配,比如減免稅期間就不適合采取加速折舊法。
同時,納稅人在業務的安排和納稅籌劃項目的選擇上要充分考慮稅法的要求,對納稅準予扣除的項目進行事先的籌劃,以實現準予稅前扣除項目金額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目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論文摘要:施工企業主要從事鐵路、公路、橋梁、房屋、市政、水利水電等施工生產,由于建筑產品的固定性、多樣性、施工周期長等特點,這種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財稅管理活動及稅收籌劃技巧也呈現出獨有的特點。本文擬通過對國家相關稅法政策的分析,結合具體的案例,從施工企業投資、籌資、生產經營等不同經濟活動出發,結合具體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規律與運作技巧。
一、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納稅前采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的行為。也就是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最終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其特點如下:
1.合法性。論文百事通這是稅收籌劃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區別偷逃稅行為的根本所在。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籌劃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當納稅人有多種合法的可選擇納稅方案時,可選擇低稅負方案。因為法定最低限度的納稅權也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納稅人無需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降低稅收支出。企業要降低稅收支出,一是可以選擇低稅負,二是可以延遲納稅時間,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種方法,其結果都是節約稅收成本,以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這就有助于企業取得成本優勢,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生存與發展,從而實現長期贏利的目標。
3.籌劃性。納稅人在進行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就必須綜合考慮稅收負擔因素,明確國家的立法意圖,設計多種納稅方案,并比較各種納稅方案的不同稅負,挑選出能使企業整體效益達到最大的方案來實施。
4.綜合性。綜合性是指企業稅收籌劃應著眼于企業整體全局,綜合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水平,以及綜合經濟效益,統籌規劃。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盡量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如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信貸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二、稅收籌劃的技術方法
1.免稅技術。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國家免稅政策,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收的技術。例如《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就減免建設期間的各項稅收。
2.減稅技術。減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下,利用國家減稅政策使納稅人減少計稅依據、降低應納稅所得而直接節稅的技術。
3.稅率差異技術。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里的稅率差異包括稅率的地區差異、國別差異、行業差異和企業類型差異等。
4.扣除技術。扣除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盡量增加而直接節減稅收,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技術。如納稅人可以增加費用扣除額以節減企業所得稅。
5.抵免技術。抵免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絕對節稅的技術。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6.退稅技術。退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滿足退稅條件退還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技術。
7.延期納稅技術。延期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通過延期繳納稅款而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降低資金成本相對節稅的技術。
8.分割技術。分割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種技術對于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稅種尤為重要,因為對于超額累進稅率,稅基越大,適用的稅率層次越高,稅率越大,其稅收負擔就越重。因此,適時進行對象分割,有利于減少絕對稅款額。
9.匯總(合并)技術。匯總(合并)技術是指通過兼并經營虧損,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以及匯總(合并)計算有關費用扣除減少集團企業的計稅基數或通過匯總(合并)后達到法定減免界限而降低稅負的技術。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
(一)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通過直接設立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新辦企業降低稅負,利用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進行主要經營業務的轉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區建設,同時也可以享受到較低的稅率優惠。
2、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籌劃
所謂外商投資企業,是指按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三資企業”。包括按照我國有關企業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全部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外資企業。由于外資企業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可以通過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降低稅負。
稅法規定如下: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通過與外資共同投資設立企業,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至少將相應企業所得稅稅負降低50%以上。
3、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出臺了相關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決定了固定資產損耗快、更新快,隨著我國鐵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設項目的高速發展,特別是《中長期鐵路網規劃》提出的的“八縱八橫”客運專線建設更是需要施工企業必須及時技術改造相應技術設備。因此,施工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設備之前就應做好相應統籌規劃,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復手續,合理的降低企業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字〔2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業上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應納所得稅33萬元,本年購置國產設備100萬元,取得相關批復,本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本年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40萬元(300×33%-33=66,100×40%=40),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59萬元(300×33%-40)。
集團化的大型施工企業可以利用匯總(合并)技術將稅負降至更低,稅法規定匯總(合并)納稅的總機構(或母公司)將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總(合并),確定匯總(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可用于抵免成員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抵免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或母公司)匯總(合并)后的應繳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成員企業投資額,可用總機構(或母公司)以后年度匯總(合并)后的應繳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案例:某集團下轄甲、乙兩個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33萬元,2005年購置國產設備20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乙子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66萬元,2005年購置國產設備50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母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99萬元,購置國產設備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均取得相關抵免稅批復手續。集團2005年匯總(合并)抵免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沒有匯總(合并)各公司分別計算2005年抵免所得稅0萬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稅收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對擬準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采取先投資入股,然后再進行股權轉讓。
案例:A公司擬向B酒店以2000萬元出售新開發的一幢大樓,該大樓開發成本1500萬元。則A公司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稅目依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45萬元(1500×3%),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00萬元(2000×5%)。但是如果經過籌劃A公司以這幢大樓作價2000萬元股權參與B酒店經營。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擁有的股權以2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酒店。根據財稅字(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既不發生“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也不發生“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業務。
(二)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權益性資本與負債性資本籌資。施工企業無論通過債務籌資還是通過權益籌資,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既要求籌資足額又要求資金成本最低。按照稅法規定,負債性資本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而權益性資本只能作為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因此施工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應盡量考慮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稅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無差別點的息前稅前盈余時,運用負債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當銷售額低于每股收益無差別點的銷售時,運用權益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資租賃的稅收籌劃。大型工程項目一般需要專業化固定資產設備,如果施工企業直接購置,需要占用大量資金,并且大型設備往往具有專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項目的使用價值不大。因此,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融資租賃,迅速獲得所需的施工設備,同時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稅法允許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論文百事通
(三)經營過程的稅收籌劃
1、簽訂經濟合同稅收籌劃
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施工周期長、價值大的特點,經濟活動一般需要簽訂合同。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稅收籌劃,可以節減稅金支出。由于行業性質決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建筑勞務及其他服務。因此,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通過適用不同的稅目,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很好的契機。
(1)工程合同價款的稅收籌劃
根據《中華人氏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合同中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建筑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其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從而減少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業承包某單位設備的安裝工程,合同約定由施工企業提供設備并負責安裝,工程總造價為500萬元,在施工企業經過稅收籌劃后,簽訂建筑安裝合同約定決定改為只負責安裝業務,收取安裝費100萬,設備由單位自行采購提供。則該企業可節稅12萬元(500×3%-100×3%)。
(2)施工企業總分包合同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案例:某建設單位B有一項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施工單位C最后中標。建設單位B與施工單位C簽訂了金額為5000萬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設單位B支付給A企業100萬元的服務費用。此時,A應納營業稅(適用服務業稅率)為:100萬元×5%=50000元。
如果A企業進行籌劃,與建設單位B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5100萬元。然后,A企業再與施工單位C.簽訂金額為5000萬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應繳納營業稅(適用建筑業稅率):(5100萬元-5000萬元)×3%=30000元。于是,通過籌劃,A可少繳20000元的營業稅款。
2、納稅義務地點的稅收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建筑施工企業生產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廠、車間應盡可能的設在建筑現場,以適用于稅率較低的營業稅(建筑業3%)。
3、通過內部非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為本單位承擔建筑安裝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案例:某施工企業需要建造一棟1000萬元自用辦公樓,如由本企業獨立核算的單位承建,需要負擔營業稅30萬元(1000×3%),改由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承建則不用負擔營業稅金。
4、通過合作建房進行稅收籌劃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有兩種方式,即純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營企業”方式,兩種方式中又因具體情況的不同產生了不同的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只要認真籌劃,就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作價1000萬元,乙提供資金1000萬元。甲、乙企業約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均分。完工后,該建筑物造價2000萬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萬元的房屋。
根據《通知》的規定,甲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擁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權,從而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此時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為1000萬元,甲應納的營業稅為1000萬元×5%=50萬元。
若甲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具體操作過程如下:甲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乙企業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當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由于甲向企業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因此,無須繳納營業稅。僅此一項,甲企業就少繳了50萬元的營業稅款,從而取得了很好的籌劃效果。
5、施工企業會計處理的涉稅籌劃: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可以根據職業判斷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又會導致企業會計利潤實現時間上的前后移,由于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使得企業應納所得稅的現值出現差異,故施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當物價呈持續上漲趨勢時,施工企業宜采用后進先出法,這樣攤入工程成本的存貨價值較高,期未結存成本較低,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成功的稅收籌劃意味著納稅人對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理解和運用,對國家稅收政策意圖的準確把握。合理的納稅籌劃還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進行稅收籌劃或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其納稅意識往往也比較強。成功的稅收籌劃體現了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和產業政策,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還能促進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和繁榮。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2006(4)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2006(4)
[3]全國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1)2006(1)
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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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1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1.2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債務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融資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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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投資;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2
企業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要關注的問題就是投資收益。影響企業投資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稅收是每個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都無法回避的問題。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征收參與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正是由于稅收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點,使得稅收成為企業投資活動所必須面對的硬性外部約束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在進行投資活動時,一面對稅收問題就只能是被動接受。稅收法律一方面為企業的投資活動限制了一定范圍,但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提供了在該范圍內自由活動的權利,由此便有了稅收的籌劃問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遵照稅收法律的各項規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通過對籌資、投資、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各項活動的事前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從而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利潤分配,是貫穿企業存續期間不得不考慮的幾個基本事項。投資活動在企業日常活動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關鍵性作用,因為有了投資方向,企業才會有目的去進行籌資;因為有了企業投資,才能形成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各種資產,才會有后續的利潤分配問題。正是由于企業投資活動在企業日常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深入地探討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問題。
投資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業作為最主要的投資主體,其投資活動國家自是非常重視,通過出臺了一系列的鼓勵性政策措施,引導企業將資金投向有利于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夠促進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等領域。如何結合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充分利用國家出臺的這一系列鼓勵性政策,是企業投資進行稅收籌劃的題中之義。本文接下來就從以下幾方面詳細探討企業投資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一、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投資方向。投資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項目,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不同。當企業投資國家扶持、鼓勵的行業和項目時,國家會給予一些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例如,根據財稅[2012]27號,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精神,相關規定如下: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適用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又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如果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指定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該設備的投資額的 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類似這樣的優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之前,要認真的研究國家的稅收法律政策,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條件,盡可能地投資那些有稅收優惠的項目,從而減輕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后利潤。
二、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解決了投資什么的問題之后,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在哪投資的問題。國家為了平衡區域經濟發展,促進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區域制定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為了促進西部大開發,國家出臺了一些在西部地區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特定的企業實施“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又如,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區的經濟發展,國家給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稅收上的自,并且給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等。另外,國家為了鼓勵對外貿易以及高新技術發展,在特定的地方設立了保稅區、保稅港口,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在這些地方的企業享受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為了享受國家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投資地點選擇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區位、資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慮稅收的因素,盡最大可能地去利用這些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三、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在解決了企業投資方向和投資地點的問題之后,企業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如何投資的問題。總體而言,企業進行投資時,可以選擇的投資方式大體有四種: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股權、債權投資。不同的投資方式,所面臨的稅收問題也不相同,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自然也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如果僅考慮節稅,不考慮企業控制權等問題,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要優于貨幣資金和股權、債權投資。其原因在于:首先,進行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投資,可以將本企業閑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資產轉移到更適合的企業,從而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其次,以實物資產進行投資,形成被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時,可以將折舊費用在稅前扣除;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形成被投資企業的無形資產時,可以將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最后,進行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投資時,需要對投資的資產重新進行資產評估,若能在資產評估的過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資資產的價值,則可以增加被投資企業的折舊費和攤銷費,減少投資企業的投資成本。而如果直接進行貨幣資金和股權、債權投資,則不能進行相似的會計和稅收處理,起不到節稅的作用。因此,企業在投資方式的選擇上,一定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身而言能夠利潤最大化的投資方式。
四、投資結構的稅收籌劃
在解決了企業如何投資的問題之后,還要考慮投資的結構問題。因為不同性質的投資,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性質也不相同,按照投資收益的性質劃分,企業投資收益可分為企業營業利潤、股權投資收益和債權投資收益。而不同性質的投資收益所適用的稅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業的投資結構也需要進行一定的稅收籌劃。首先,為了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不僅可以通過增加營業額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增加稅前扣除項目來實現。所以,有時候企業為了生產經營,并不采取重新投資建廠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虧損企業的方式。這是因為稅法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可由合并企業在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內進行彌補。通過這種方式的投資,企業可以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減少應稅所得額。其次,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取得的股票分紅屬于稅后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最后,企業進行債權投資時,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稅前收入,應繳企業所得稅,但投資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進行投資時往往會面臨很大的投資風險。所以,企業要統籌安排這三者的投資比例,充分考慮各種稅收因素,慎重權衡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系,認真地進行投資結構的稅收籌劃。
五、投資期限的稅收籌劃
投資講求時間價值,因此在考慮完上述投資問題之后,我們還要考慮投資的期限問題。利用投資期限進行稅收籌劃,主要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出發:一是分期投資的籌劃,一般而言企業投資應選擇分期投資的方式進行,我國的稅收相關法律規定,投資者的資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繳清,一次繳清需在簽發營業執照之日繳清,而分期投資在簽發營業執照時,只需繳清規定的比例,剩余投資在規定期限繳清就可以了。這樣,就能獲得剩余投資在規定期限里的時間價值。二是根據風險和成本,對股權和債權投資進行籌劃。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負債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負債利息就起到了抵稅的功能,但同時也增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所以,當企業在成立初期,若處于免稅或減稅期,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可增加股權融資的比例;當企業已經步入正軌,經營風險降低,可適當擴大負債融資比例,用利息支出進行抵稅。因此,企業在投資時,要充分考慮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本的時間價值,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六、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劃分為三類: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同身份的納稅主體會面對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企業在投資設立時,需要考慮納稅主體的身份與稅收的關系。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僅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的,還要代扣其個人所得稅(投資個人分回的股利、紅利,稅法規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一般來說,企業設立時應合理選擇納稅主體的身份,選擇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業,因為前者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而后者一般涉及雙重征稅問題。第二,在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要充分考慮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最終稅負的高低與否是多種因素起作用的結果,不能只考慮一種因素。第三,在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還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案例]周先生自辦企業,年應稅所得額為500000元,該企業如按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現行稅制,稅收負擔實際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該企業為公司制企業,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分配給投資者,則該投資者的稅收負擔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資于公司制企業比投資于獨資或合伙企業多承擔所得稅39750元。故在進行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時,應在綜合權衡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額等因素基礎上,選擇稅負較小的組織形式。
綜上,企業進行投資活動時,能夠進行稅收籌劃的環節特別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窮盡。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還需要注意一些問題:首先,稅收制度是稅收籌劃的基礎。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詳盡地了解、掌握國家相關的各項稅收制度,
以免由于對稅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觀故意,但事實上卻是偷稅、漏稅的行為發生,從而承擔相關的法律風險。其次,要綜合全面的考察稅收籌劃的成本與收益。這是因為稅收籌劃作為一項事前的決策,其決策過程也是會發生成本與費用的。比如在某些情況下,稅收籌劃確實能帶來稅收成本的節約,但企業為此支付的稅收籌劃成本卻大于稅收成本的節約,這樣的籌劃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要只關注于稅收成本的節約,而忽視該稅收籌劃的實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減少和相關費用的增加,必須綜合考慮稅收籌劃成本與收益的關系。最后,企業要注意稅收籌劃的合規、合法性。由于稅收籌劃的操作經常會處于稅收法律的邊緣地帶,一旦操作不當,越過合規、合法的臨界點,很有可能被稅務稽查部門認定為偷稅、漏稅、騙稅等違法行為,從而給企業帶來法律上的懲處,經濟上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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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需要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合理運用適應本行業經營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支持電力科技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從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管理的工作實踐出發,結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對當前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并對運用現狀作出分析,提出了規范業務流程、加強專業分工的管理思路。
關鍵詞:
電力行業;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優惠
電力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需要國家的大力扶持,通過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和制訂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形勢的需求,相應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電力科技企業如何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支持,圍繞現行法律法規,統籌安排適應電力科技企業經營發展特點的稅收籌劃,對促進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撐服務于電力科技進步和電力工業發展,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意義。目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力軍,電力科技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體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1減稅、免稅相關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后文簡稱《稅法》)第28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27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條例》第90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電力科技企業按行業內經營范圍的具體分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轉讓技術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技術服務等領域。其中,側重于電力裝備制造業的科技企業適用最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一政策可帶給資金鏈緊張的制造型科技企業更多現金流。
1.2加計扣除的相關優惠政策根據《條例》: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據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如果已經形成了無形資產,則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根據《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后文簡稱70號文),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電力行業企業屬于典型的技術密集和資金密集型企業,研發投入是衡量電力科技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研發支出則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點。因此,加計扣除政策是適用電力科技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依據。
1.3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稅法》第34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安全生產是電力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石,作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電網安全運行的技術支撐單位,電力科技企業每年都會確保在安全專用設備上的投入;而作為清潔能源的提供者和維護者,電力企業對相關科研技術的需求也非常迫切,這也對電力科技企業在這兩方面的設備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有利于電力科技企業降低相關設備成本。
1.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制造業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2條,明確了加速折舊的行業范圍、設備范圍、加速折舊方式、新舊政策銜接以及后續管理問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可以選擇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方法一經選定,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一次設備(如桿塔、特變電設備等)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企業,是典型的重資產企業,固定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例往往超過70%,且單項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設備眾多,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的應用對電力科技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1.5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2011]70號文)第1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電力科技企業在服務于電力生產的同時,往往也承擔著所在細分學科領域的科學研究、標準制訂、計量檢定、能效測評等社會責任,各級地方政府都會給予其一定的財政支持,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并對該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即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2在增值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該政策對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來說,是可用以降低稅負的重要政策依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1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電力行業內從事相關自動化控制、調度、過電壓計算、電量計量等方面軟件產品開發的科技企業眾多,實際增值稅負符合該政策條件的,可充分利用該優惠政策降低稅負。
3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筆者以湖北省某電力科技企業為例,就電力科技產業實際遇到的相關稅收政策的運用及問題進行闡述。該企業注冊在湖北省武漢市,注冊類型是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總公司在北京市),財務獨立核算,主要經營范圍是電力系統及工業自動化、電子產品、通信系統、計算機應用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開發產品的銷售。
3.1企業所得稅方面政策的運用按照《稅法》第28條,該電力科技企業的總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享受15%的優惠政策。根據《條例》規定,該企業屬經營型的研究機構,日常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在“不征稅收入”等專項經費的核算及稅收管理方面,按照《條例》第28條,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其收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達的質監專項經費為例,相關文件為國質檢財[2013]386號,收到的專項經費暫掛預收款項,按專項經費進行管理,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未在所得稅前扣除。在成本費用方面,該企業因處在電力技術一次設備研發領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購建固定資產,并在特定技術環節經常發生較大金額的科研樣機試制費、檢測試驗費,故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運用非常重視,其研發支出也由總公司統一安排申報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由于資產總額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大,該企業應充分利用ERP系統信息化管理的優勢,對固定資產實施全壽命周期管理,使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同步,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規范的基礎數據支撐。
3.2增值稅方面政策的運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開始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該企業由原來征收5%的營業稅轉換為征收6%的增值稅,同時銷售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根據《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所購進的固定資產或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術市場認定機構對該企業的技術開發項目中涉及的材料費進行了全額扣除,如:2013年某裝置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94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466.60萬元;2013年某標準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36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171.00萬元。由于技術市場認定的金額小于項目總金額,該企業對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非免稅收入開具6%的增值稅專票,并對免稅項目所有的進項稅額不申報抵扣。這樣處理的風險在于:如果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全額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開具發票并分別進行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開具17%的增值稅專票,對經過科技局認定的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面對這種現狀,該企業可以在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時,先確定能否明確劃分免稅項目中的進項稅額;如果無法劃分,則按照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占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項目的銷售額比例,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對產品銷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稅部分進行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及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及時申報抵扣,對免征增值稅部分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或不申報抵扣,從而加強對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管理。
3.3軟件產品開發項目稅收減免的管理方面該企業實際經營軟件產品開發項目,但因軟件權歸屬總公司,難以在武漢屬地利用軟件開發產品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該企業可與總公司匯報溝通,明確分工,在滿足自行開發軟件產品以上兩個條件的前提下,對軟件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先按照17%稅率計算出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然后與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的3%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對差額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稅額處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按照前者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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