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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刑事案件
    • 十二條
    • 操縱證券
    • 期貨犯罪
    • 期貨市場

    摘要:為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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