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 > 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四):《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置吏律》) 【正文】
摘要:本文對《秦律十八種》中的《倉律》到《置吏律》諸篇予以集釋,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金布律》69簡中的所“嬰”之物或為價值標簽“褐”,其涉及官物的交易與管理;77簡的“收責”雖然可從一般意義上理解為“收取”,但“責”字所具有的債含義不應忽略;“死亡”在本簡中可作一詞理解;94簡的“其小者”或包括了小隸臣、小府隸和小城旦,“小”又可區分為作與未作兩種內涵;《工人程》108簡中的“冬作”可下讀為“冬作為矢程”,理解為“冬季役作適用寬松的標準”;110簡的后一“女子”是泛指意義上的“女性”;《徭律》115簡的“乏弗行”,是指地方官吏對朝廷的征發不作為或不積極作為或作為不夠,本條律文的立法意圖在于確定罪與非罪的要件;《司空律》126簡的“或私用公車牛”可讀為“或私用公車牛”;其與其他三種行為并列;128—129簡全條可從整理小組的理解而分為三款;139簡的“官作”泛指在官府勞作,“計所官”指服役者原來的統計、管理機構;141簡中“勿責衣食”的對象,包含了“隸臣妾系城旦春”、“城旦春之司寇系城旦春”以及“居貲贖債系城旦春”三類人,對系城旦舂勞役者的衣食規定按城旦舂的標準執行;關于147簡中“仗城旦”的含義,年老城旦、斷足城旦之說皆有未安之處,暫且存疑;《軍爵律》153簡的“有罪法耐罨其后”,可讀為“有罪,法耐罨其后”,指在受爵者未拜而死時,他的繼承人因有罪而依法被判處耐、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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