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天津法學 > 經濟法的實施模式及其創新 【正文】
摘要:經濟法實施主體既要有主動制止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能力,也要有規制經營者和政府的能力。傳統的三大訴訟程序也存在不足,難以滿足經濟法實施的需要。司法權的不足和行政權的優勢決定了經濟法必須創新實施體制,建立以行政監管為主,公益訴訟為輔的市場規制法實施體制。當下以行政為主的宏觀調控法的實施體制,有違自然公正原則,難以實現宏觀調控法的立法目的。宏觀調控法的實施必須摒棄行政實施模式,在政府之外構建實施機制,以現行法律基礎為基礎,歸納和研究經濟法的實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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