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中國政治與國際政治 > 人大研究 > 正確把握和處理地方人大常委會履職工作中的若干關系 【正文】
摘要: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這意味著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閉會期間仍然可以履行職責,保證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運行不至于中斷。因此,地方人大設立常務委員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在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是發(fā)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個重要舉措。40年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履職盡責,開拓進取,為地方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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