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經濟法 > 經濟法論叢 > 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經濟法思考——以漆多俊先生國家調節理論為中心展開 【正文】
摘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因政府而起,改革的任務和進路由政府而定,對改革的基本問題從經濟法的角度進行探討乃改革題中應有之義,國家調節理論能夠解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成因,也能夠解答改革向何處去和如何推進改革等基本問題。供給側管理以有效的市場調節為前提,此乃各國共性;中國供給側問題的特殊性在于因市場和政府雙重失靈而引發的結構性失衡,因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也應雙管齊下。鑒于改革本身屬于國家調節的范疇,通過改革強化市場調節和優化國家調節,實質上就是對國家調節予以法律規制和保障,法律規制的重點在于將國家調節限定在維護市場競爭的法治維度內,法律保障的重心在于以市場規制法為主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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