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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管理寺廟到監督寺廟——民國時期宗教立法觀念的轉變

    何建明 中國人民大學佛教與宗教學理論研究所暨哲學院
    • 寺廟管理
    • 寺廟監督
    • 宗教立法

    摘要:民國初期政府為了管理和控制佛教和道教的財產,相繼頒布了《寺廟管理暫時規則》和《管理寺廟條令》,但是很快遭到佛教界的反對。他們依照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要求政府廢除這些管理條令。1929年國民政府最終頒布了《監督寺廟條例》,并延用至今天的臺灣地區。從對寺廟的管理到對寺廟的監督,體現了國民政府在政教關系問題上實現了一個歷史性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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