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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問題——建立監察調查案件動態分流機制

    陳詩慧; 李利 中山大學法學院
    • 監察機關調查權
    • 刑事立案點
    • 動態分流機制

    摘要:《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調查權是一種糅合了職務違法違紀調查與職務犯罪調查兩種不同性質的綜合性調查權,這會導致性質混雜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存在很大疑難。為了解決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問題,應當探索建立一個監察調查案件的性質動態分流機制,將性質不同的監察案件予以分離、分流。而這個動態分流機制,就是建立監察案件“刑事”性質審查機制,即在監察調查程序進行過程中選擇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對監察案件的性質進行審查認定,從而將不同性質的監察案件導入到程序保障、證明標準和證據要求均不同的監察調查程序當中,使得監察程序能夠得到更好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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