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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法學 > 民法上目的性限縮的正當性基礎與邊界 【正文】

    民法上目的性限縮的正當性基礎與邊界

    于程遠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 法條目的
    • 目的性限縮
    • 法律漏洞
    • 法律續(xù)造
    • 文義解釋

    摘要:目的性限縮的正當性基礎來源于成文法的二元效力結構,具體表現(xiàn)為法條文義雖然總是首先發(fā)生效力,但是需要法的意義與目的即法律規(guī)則的支撐。法條文義是對法律規(guī)則的表達,目的性限縮僅在法條文義表達偏離法條意圖傳達的法律規(guī)則時起到修正作用,以恢復二元效力結構的平衡,而非修改法律規(guī)則本身。對民法多元價值的考量可能構成目的性限縮的動機,卻不能取代法律規(guī)則而成為目的性限縮的"目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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