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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區域實施的困境與應對

    侯玲玲 深圳大學法學院
    • 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 中央立法
    • 加班工資
    • 勞動爭議案件

    摘要:<正>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力市場主體地位,并確定了以勞動合同方式建立勞動關系的用工模式。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力資源配置模式由計劃向市場的實質性轉變。2005年,為了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協調地方和中央立法之間的關系,中央開始著手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歷經3年之久,終于在2008年1月1日施行。然而,《勞動合同法》的法律實施又引起了新一輪的地方法律適用和執法政策制定的高潮,對中央立法的落實產生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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