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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自由與人身自由的區別及價值——《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第774條第2款、第784條及第791條的規范分工

    楊立新; 李怡雯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人格自由
    • 人身自由
    • 一般人格權
    • 具體人格權
    • 權利屬性

    摘要:人格自由與人身自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一般人格權,后者是具體人格權。《憲法》規定人身自由并未改變民法上人身自由權的地位和性質。為此,人格權編立法上應當劃清憲法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的界限,而不是以《憲法》規定為由混淆人格自由與人身自由。這不僅有利于立法的科學嚴謹、司法的準確適用、理論的豐實圓滿,更有利于實踐對自由的確認和保護。基于上述考慮,《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應當重新對人格自由與人身自由進行規范設計:第774條第2款將“人身自由”規定為“人格自由”或者不規定,第784條刪除行動自由,第791條仍然規定對人身自由的保護。據此,使人格自由與人身自由回歸自己本來的權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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