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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大造黃冊與水權訴訟--以《萬歷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寧縣升科水利河稅事抄招》為中心

    阿風 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徽學研究中心; 北京100732
    • 徽州
    • 宗族
    • 生員
    • 黃冊
    • 魚鱗冊

    摘要:明朝萬歷四十年(1612),是黃冊大造之期。萬歷四十一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五都三啚洪方村監生汪繼夔等人以“取水救苗”為由,上呈休寧縣,提出將率水洪方口段的“大溪河稅伍畝入文昌戶內當差”。當時署理休寧縣事的徽州府同知要求冊里(黃冊里長)朱大道查報此事。朱大道查報無誤后,休寧縣準許“升科”。而相鄰的上游二十四都一啚孚潭村生員許順治等人認為“祖遺孚潭河塘”,“向業取魚”,用來“供祀宦祖唐睢陽許遠公、張巡公雙忠節祠”。所以許順治等人以“賄積里書、朦朧升科、勢占祀業”為由,先后上告至休寧縣、徽州府、應天巡撫,反對洪方汪氏的“升科”行為。此案經過休寧縣丞及里書查證,并經鄉約、親族調解,通過互換通行權與捕魚權的方式實現了和解。通過此案可以看出,大造黃冊之年,也是鄉村產權關系調整之年。特別是萬歷初年張居正改革之后,至少在徽州地區,黃冊仍然在賦役征收、產權確認等事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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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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